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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义务
发布日期:2013-05-27    作者:王红影律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不含监事):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法律约束: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
高管:
1)法定高管: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2)章定高管: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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