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与失踪的人办理离婚
一天一位年轻女子周某前来咨询,大概情况是这样的:几年前周某认识一位台湾男子陈某,双方一见钟情并在苏州登记结婚,但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不牢,婚后发现性格不和,生活习惯差异较大,不能建立深厚感情,又因琐事经常发生争执。后来,男方独自一人回了台湾,女方不愿跟随,周某在电话里要求离婚,陈某却找各种借口推托,渐渐的双方断了联系,有一天,周某拿着结婚证,想自己还年轻,这样拖下去不好,于是前来咨询律师。
郑林安律师认为这起案件看似简单却很复杂。
离婚是婚姻当事人在配偶生存期间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案件属于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案件。根据身份关系不得代理的原则,离婚请求权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本人亲自行使,任何人均无权包办代替。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审理不得缺席判决是世界各国司法制度公认的普遍原则。之前我国有些地方在夫妻一方没有到庭的情况下缺席判决离婚引出不少问题(在此不做累述)。
根据《婚姻法》第3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之规定,在“一方被宣告失踪”或“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的两种情形时,法院一般会判准离婚。但在本案中周某如果想向法院申请宣告陈某失踪或者证明陈某下落不明满2年很难,而且时间不等人。
办法总比困难多,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与法院法官沟通交流,并从周某处得知, 陈某有位姐姐还可以通过邮件联系上,在法院法官的授权下,律师取得与陈某姐姐的联系,通过陈某姐姐联系上陈某,最后陈某在相关函件上签字认可,并把相关函件寄回给法官,法官根据函件出具判决书判决双方离婚,这样做法好处是法官的判决有了事实依据,避免了判决风险,同时当事人的权益也得到了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