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关于机动车交强险承保中“即时生效”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日期:2013-05-24    作者:吴远国律师
关于机动车交强险承保中“即时生效”有关问题的复函
保监厅函〔201079
辽宁保监局:
  你局《关于对机动车交强险承保中即时生效有关问题的请示》(辽保监发〔2010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保监厅函〔200991号,以下简称《通知》)未强制要求各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行交强险保单出单时即时生效
  二、2009101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投保人在投保机动车交强险时,可提出交强险保单出单时即时生效。根据《通知》规定,各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方式实现交强险保单出单时即时生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00年三月三日
 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
忠县律师事务所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