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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强律师接受中国诉求网就知识产权维权问题专访
发布日期:2013-05-23    作者:110网律师
俞强律师接受中国诉求网访谈//www.51suqiu.com/suqiu/zjft_zscq/index.html
  知识产权维权 专访 法律法规 专家  俞强 4月26日,知识产权日当天,人人影视被关闭,粉丝认为人人影视被关闭是侵犯了知识产权的缘故。同时王老吉和加多宝之间的红罐之争也进行着拉锯之战。今天我们中国诉求网专家访谈有幸邀请到了上海知名律师---俞强做客我们的访谈,和大家探讨知识产权维权的话题。 [回到首页] 知识产权维权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来到《中国诉求网》专家访谈,我是本期的主持人俞蓉蓉。今天做客我们访谈的是来自上海**律师事务所的俞强律师,我们将对知识产权维权的话题解答大家的疑惑,欢迎各位的提问。俞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中国诉求网》专家访谈,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主持人:首先我们先请俞律师为大家普及一下关于知识产权的相关知识的知识。

  俞律师:什么是知识产权?理论界到现在也没有权威的定义。但是核心思想是“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如果说物权法保护的是有形财产,那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是无形财产。知识产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他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或者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或者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是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

  主持人:王老吉和加多宝之间的的红罐之争,是不是可以体现出知识产权保护不到位?企业知识产权的现状又是如何呢?

  俞律师:王老吉和加多宝之间的的红罐之争更多体现是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和装潢对企业产品的重大意义。该案更多反映的是争议双方在商标许可过程中对商标包装和装潢权益归属不明,法律对商品包装和装潢的权利归属也没有明确的规定,相关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有所体现,商品包装和装潢只是一种权益,还没有被立法吸收为权利,部分媒体报道所谓的“装潢权”在法律上是不确切的。
目前知识产权法主要是《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就法定赔偿数额来说,专利法规定的上限是100万,而商标法和著作权法规定是50万,由于知识产权侵权取证难,权利人的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证明,法院支持的赔偿数额也不高,导致知识产权侵权现象普遍,如浙江卫视的《中国好声音》、湖南卫视的《我是歌手》等节目。

  主持人:今年4月,周黑鸭被爆出大肠杆菌超标,而事实上是正牌周黑鸭为山寨周黑鸭背了名声黑锅,这样的新闻屡见报端,为什么山寨他人商标的行为还是屡禁不止呢?企业如何才能减少此类问题的产生?

  俞律师:如我刚才所说的,《商标法》规定的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是50万,而因模仿他人商标搭便车获得的收益要远大于赔偿数额,基于成本效益分析,侵权人侵权也就屡试不爽了。再者,权利人维权成本高昂,维权积极性不高。两个原因加在一起也就导致了“傍名牌、搭便车”行为大行其道了。
企业要防止自己的商标被他人仿冒,首先要对商标局公告的商标进行监测,防止和自己商标近似的商标获得注册,一旦得知,应提起商标异议。第二,监测市场。一旦发现仿冒商品出现在市场上,向工商局举报或者直接向对方提起诉讼,防止对方抢夺自己的市场。

  主持人: 5月份,法院统计的因销售侵权而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激增,与此相对应,一批经营者被推上被告席,其中大多数为个体工商户和商场、超市中的柜台经营者,经营者是否有责任保护知识产权?

  俞律师: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不仅仅是经营者的义务,也是我们每个公民的义务。每个人都尊重知识产权,我们的文化市场才能不断繁荣、我们的技术才能不断革新。作为销售者的个体工商户、商场和超市中的柜台经营者如果不知自己销售的商品是侵权商品,同时能够证明合法来源的,则无需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但必须停止销售。

  主持人:一些创新型企业大倒苦水,反映在获得知识产权后,由于维权成本太高、诉讼时间太长、赔偿数额太低,往往无法有效制裁侵权者,严重打击企业寻求知识产权保护的信心。那么企业发现知识产权被侵犯了,那是否有比较合理的方式能够有效的维权呢?

  俞律师:以专利维权来说,企业防止他人侵权,在专利申请的时候就要有防止他人侵权的意识。从整个技术整体考虑,将know-how作为企业商业秘密进行保护,而将非核心技术申请专利。申请专利时,利用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的合理配置形成周密的保护网,使专利保护范围最大化。另外,积极许可他人实施自己的专利,并将许可合同备案,他人一旦侵权,即可主张许可费3倍作为赔偿额,免去侵权损失举证的复杂环节,维权效率更高。

  主持人: 现行的法律是否存在立法漏洞,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利,俞律师对立法有什么建议?

  俞律师:法律漏洞存在是不言而喻的,法律自颁布之日起就存在滞后性,因为生活是多姿多彩的,不断变化的。法律不可能将所有的生活变化都进行规制,事实上也不可能做到。就知识产权立法来说,最大的不足就是法定赔偿额,如果法律提高法定赔偿额的上限,或者引进国外的“punitive damages”即惩罚性赔偿金,必将推动权利人的维权积极性。只有加大侵权人的侵权成本,侵权现象才会慢慢减少,相信在这方面,即将修改的《著作权法》和《商标法》都会有相应的举动。

  总结

  
知识产权维权较其他维权成本高、赔偿额低得现状是导致知识产权侵权现象普遍的原因之一。只有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加重惩罚力度,才能有效的扼住侵权行为。“我们对知识产权保护一定能像钢铁一样硬,而不是像豆腐那样软”。因此需要根据知识产权侵权现状不断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同时也需要我们知识产权律师发挥我们的法律智慧为企业、权利人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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