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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抚养费起争端 昔日翁婿对簿公堂
发布日期:2013-05-22    作者:孙新律师
两位老人因为女儿的离婚,抚养四年的小外孙已随父亲生活。伤心之余,两位老人向昔日女婿追讨小外孙的抚养费。近日,广西钦州市浦北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债务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李强偿还原告周承位、吴子英抚养费19200元。
  浦北县小江镇的周静于2007年5月1日与李强结婚。同年10月17日,两人生育儿子小军。小军满月不久,小两口决定外出广东务工。2008年1月,两人便将儿子小军交由周静的父母周承位与吴子英照料。此后,小军在外公外婆家生活至2012年1月。然而在2011年,周静与李强的婚姻亮起了红灯,2011年6月双方自愿离婚,并协商由李强抚养儿子小军。2012年1月至今,小军转由其奶奶照料。
  小外孙已随其父亲生活,但吴子英、周承位老两口一下子没能接受这个现实,于是就将对小外孙的思念转化成对女婿的怨恨。老两口心想:为小军的付出一定让女婿偿还。于是,两位老人将昔日女婿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李强偿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学费)22180元。得知昔日丈人将自己告上法庭,李强甚是无奈,声称其与周静外出务工期间,每月都通过邮政局寄600元至800元给周承位作为抚育小军的费用,且当时他与周静外出务工期间,吴子英、周承位老两口照料小军是自愿的、无偿的,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是有偿帮助抚育小孩。李强认为昔日丈人诉请偿还照顾小军的抚育费不符合法律情理,也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法院认为,被告李强与周静是小军的父母,对小军有抚养的义务。被告与周静因外出务工而将小军寄养于原告家,应当给付小军的抚养费给原告,因原告垫付了小军的抚养费,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小军寄养于其家所需要抚养费(含生活费、教育费)的一半的请求予以支持。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酌情确定小军的抚养费每月800元,小军在原告家寄养48个月,据此计算被告应偿还原告抚养费19200元(800元×48÷2=19200元)。被告称小军寄养于原告家期间,其或者周静每月均通过邮政局付给原告周承位600元至800元作为小军的抚养费,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故不予确认。被告应当给付小军的抚养费给原告而没有给付,由此形成债务,被告应当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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