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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友挥霍钱财 身无分文合伙抢劫
发布日期:2013-05-22    作者:孙新律师
湖北人冯胜彬通过网络QQ结识一鹰潭网友,来到鹰潭与该网友见面,一同入住宾馆、吃喝玩乐、肆意挥霍,直至身上的现金全部用光。在该网友的怂恿下,两人便伙同他人到商店抢东西。5月15日,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冯胜彬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8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冯胜彬与“光头”(另案处理)等人商定到商店抢香烟。次日凌晨1时许,“光头”骑着摩托车带着冯胜彬来到位于本市胜利西路128号的“友邻超市”。冯胜彬下车进入超市称买两条软中华香烟,在店主张翰成拿出香烟后,就抢过香烟(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60元)跑出店外,并跳上在外接应的“光头”的摩托车,准备逃离。张翰成随即追上前,并抱住坐在后座的冯胜彬。“光头”强行将摩托车往前开,张翰成始终抱住冯胜彬不放,在被拖行几十米、双脚被磨伤后,将摩托车拉倒在地。冯胜彬见此将香烟扔下,但张翰成仍抱住冯胜彬不放,“光头”欲帮冯胜彬逃跑,见张翰成的妻子汪英菊追上来了,遂弃车逃离。汪英菊便与张翰成一同抓住冯胜彬,冯胜彬为脱身,将汪英菊的头发抓掉一把。随后,冯胜彬被赶来的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被害人张翰成的伤情为轻微伤丙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胜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公然抢夺公民的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在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在着手实行犯罪的时候,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的行为属于转化型抢劫,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冯胜彬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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