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手柄被刮断引争执
覃某德因自己的摩托车被货车刮擦致使离合手柄折断而恼羞成怒,与货车司机吴盛发生两次激烈争吵,诱发覃某德心脏病致死。8月4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货车司机吴盛赔偿给死者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即母亲、妻子、儿子各项损失共计44738.86元。
2007年3月22日11时,覃某德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河池市东江镇富源制药厂驶往三江口方向,经过东江小学前路段时,遇有被告吴盛驾驶的一辆轻型货车从其左侧超车。在超车过程中,轻型货车从右侧刮擦对摩托车离合器手把,致使离合器手把折断后摩托倒地。事故发生后,被告吴盛与覃某德发生激烈争执。之后,双方在路过现场的一民警等人的劝解下才平息了争吵,双方不欢而散。但冤家路窄,两人分开后又在一药厂路口相遇,再一次发生激烈争执,最后也不了了之。覃某德回到药厂后,与工友一起换装被折断的离合器手把后,称头昏要回房休息,然后在上洗手间途中摔倒在房内昏迷不醒,后经“120”医务人员抢救无效死亡。经尸体检验,覃某德死亡的直接原因系心脏病发作导致死亡,非交通事故直接致死。因赔偿问题双方协商未果,死者的母亲、妻子及其儿子等继承人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作为覃某德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原告,行使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主体合格。覃某德确实系心脏病发作导致死亡,但其死亡前一小时内与被告吴盛因交通事故发生过二次激烈争执,这二次激烈争执系导致覃某德心脏病发作并致其猝死的诱因。覃某德作为一个年近60岁的退休职工,本身又患有心脏病,其应当意识到与被告吴盛发生争吵,会导致其情绪激动和心率加快,甚至会危及生命,但对自己的生命健康疏于注意,与被告吴盛二次发生激烈争执,才造成其心脏病发作而死亡,覃某德应承担主要责任。依照我国民法规定,综合本案的事实,心脏病突然发作是导致覃某德死亡的直接原因,情绪激动是引起覃某德死亡的诱发因素,根据因果关系的性质和法理,被告吴盛不能正确面对矛盾,处理方法欠妥,主观上有过错,应确认被告吴盛的行为对覃某德的死亡后果承担民事赔偿的次要责任。据此,法院判令被告吴盛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应赔偿给覃某德的继承人68608.30元。
宣判后,吴盛不服,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上诉人吴盛与覃某德争吵的行为与覃某德的死亡后果是否有因果关系以及因果关系有多大。覃某德的死亡原因经法医鉴定是心脏病发作导致死亡。本案受害人覃某德年近60多岁,自知有高血压,却没能适时的控制自己的情绪,与上诉人两次发生激烈争吵,造成了心脏病发作死亡,对这一后果,自身病变是主要原因,其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在覃某德死亡前一小时内,上诉人吴盛与之发生过两次激烈的争吵,不排除成为覃某德猝死的诱因。因此,上诉人吴盛对覃某德死亡的后果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上诉人吴盛在与覃某德因交通事故发生纠纷后没有冷静处理,一再争执,存在一定过错,但当时的情况上诉人吴盛确实无法预见覃某德有心脏病,上诉人吴盛的行为不是故意加害的行为,其主观过错较轻,一审判决其承担30%的责任过重,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由上诉人吴运生承担20%的赔偿责任较为适宜。故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