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河南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量刑标准
2013年河南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量刑标准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正式将恶意欠薪行为入刑。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3年5月13日,河南省省高院已向全省法院印发实施了《关于河南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关于河南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确定了我省执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我省的定罪标准: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8000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4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