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罪
2012年4月,被告人蒙某某、陈某共同商议贩卖毒品事宜,约定陈某联系老板来购买毒品,蒙某某负责寻找货源。同年5月,陈某联系好老板来购买毒品海洛因,商定价格为每块7. 9万元,蒙某某与越南供货商定的价格为每块7. 3万元。同月1 0日,双方约定当天在凭祥交易毒品,蒙某某先从南友高速公路浦寨入口处的路边取得越南供货方事先放置的毒品,后承诺每成功交易一块毒品就给1000元好处费叫陈某某忙,陈某某答应后,蒙某某把毒品藏放在陈某某家。 蒙某某叫陈某开车到凭祥南山物流园接应老板。 当晚2 0时许,陈某某携带毒品同蒙某某与老板在凭祥市南友高速公路友谊关往凭祥方向浦寨互通高速入口处交易毒品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可疑毒品二块,净重6 7 0克,公安人员随后在南友高速公路浦寨入口处将在此等侯的陈某抓获。经检验:从上述所送检材中检出海洛因成份,含量分别为59.1%,44.8%。
南宁蒋机律师在接受该案委托后,庭审中以以下几点进行辩护:
1、该案为特勤引诱。
2、当事人为从犯。
3、当事人有重大立功。
以下是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决:
1、蒙某某无期徒刑。
2、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3、陈某有期徒刑八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