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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镊子党”见女子口袋鼓下手 不料夹出一果冻
发布日期:2013-05-21    作者:孙新律师
来广西宾市兴宾区籍一位42岁男子莫崇刚因携带管制刀具进行扒窃,2013年5月16日被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当庭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而莫崇刚扒窃得到的物品只是一个小小的果冻。
2013年2月3日晚20时许,被告人莫崇刚携带一把银白色甩刀与一把医用镊子到来宾市区伺机扒窃财物,当其窜到来宾市前卫路农合行门前时,看见被害人刘女士正在旁边选购衣服,上衣口袋鼓鼓的,拿出携带的镊子伸进被害人刘女士上衣左边口袋里盗窃财物,在夹出一个粉红色果冻后即被便衣民警当场人赃俱获。经认定,涉案银白色甩刀属于国家规定的管制刀具。经查,被告人莫崇刚2008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兴宾区法院认为被告人莫崇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管制刀具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莫崇刚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是累犯。遂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明确规定,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莫崇刚虽然只是盗窃到一个小小的果冻,但因其携带管制刀具进行扒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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