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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损失费”怎么赔
发布日期:2013-05-20    作者:李世泽律师
     青春损失费是日常生活中老百姓经常提到的一个词汇,不是法律概念。现实生活中,离婚尤其是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常有发生,一般认为青春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的,法院会以违反公序良俗而驳回原告的请求。那么,婚姻或是同居中受到损害的一方如何得到补偿呢?司法实务中,法院对附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条件的赠与合同一般是认可的,而对通过以虚假借条、带有青春损失费等字眼的各类承诺都是不认可的,因此,无论是婚姻还是同居关系中,受到损害的一方主要是女方应注意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方式,且不可主张青春损失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对财产作出约定或签订附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条件的赠与合同,当然内容应当规避青春损失费,防止被司法认定为无效,必要时可以请专业人员提供帮助,这样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根据合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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