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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时加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13-05-20    作者:110网律师

关于对超时加班对企业的风险,答复如下: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在员工存在超时加班的情况下,虽然能够举证是员工乐意自愿,但是企业仍然存在一定的用工风险,主要表现在: 第一、 劳动监察检查的风险
《劳动保障条例》第11条第5款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 “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而且劳动保障监察的形式之一就是日常巡视检查,虽然现实情况下这种检查形式并不常见,但随着行政部门执法的不断推进,为了促进用工环境的和谐完善,在不少沿海发达地区和某些劳资关系紧张的地区,劳动监察大队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也逐渐成为常态。那么一旦劳动监察大队依法立案调查,很可能还会调查除了超时加班以外的其它违法行为。
第二、 被通报批评和被罚款的风险
就北京地区而言,已实施网格化管理, 2012年劳动监察网格化管理覆盖全市90%以上街道,其中城六区每个街道都会配备劳动监察人员和协管人员,掌握街道的用工单位数量及用工情况是他们工作内容之一,一些单位的用工矛盾也要实时掌握。同时,定期去用工单位尤其是建筑工地企业,核查用工单位是否存在不按时发放工资、不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给员工上保险、违法延长用工时间等违法行为,并可以查单位支付台账。如果发现用工单位有违法情节,劳动监察部门将把情况上报给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劳动监察员可对用工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市劳动监察部门不定期地将通报违法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比如2012年4月18日,市劳动监察部门通报去年查处的6家外地驻京单位,有的存在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有的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其中,北京××世元电子有限公司1000多名员工都存在延长工作时间,每个员工一个月都加班30个小时以上。因此,劳动监察部门对其处以30万元罚款,并责令为员工补齐加班费。因为《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第三、 被举报的风险
虽然员工乐于超时加班,但仍然不排除员工去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的风险。因为无论员工是否同意,超过法定加班时间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一旦某个员工举报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很可能会启动调查程序。特别是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 仲裁和诉讼的风险
员工以法定理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将用人单位上告上仲裁和法庭,用人单位要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比如员工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仍然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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