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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纠纷限制出境措施
发布日期:2013-05-19 作者:
110网律师
原告自2010年5月以来接受被告委托,为其以海运快件和空运快件多次运输货物由威海到韩国仁川。截止
2011
年4
月
28
日
,第一被告共计欠付原告运费人民币750023元
未付
。
2011年4月28日,第一被告对
上述
欠付费用予以确认,第二被告系外国人,对第一被告债务提供担保,后该
款
经原告多次催付未果,
为
此原告提起诉讼,对第二被告申请了限制出境。后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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