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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的时间问题
发布日期:2013-05-18    作者:杜凯律师
            工伤认定的时间问题  
                                           -----杜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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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律师分析】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报工伤。实践中,有些企业基于某种考虑,拖延或者拒绝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工伤报告,该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权利。遇有这种情况时,劳动者有权自行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工伤申报。《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申报工伤,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劳动者的申报后,有权责令用人单位提供伤害事故的有关材料,并根据调取的材料依法进行工伤认定。另外,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此,劳动者应该在1年期限届满以前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否则将失去申请认定工伤的权利。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劳动者的申报后,有权责令用人单位提供伤害事故的有关材料,并根据调取的材料依法进行工伤认定。过了此期限,如无法定的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会不予受理。如果想获得补偿的话,只能向法院起诉。
 杜凯律师提示您注意: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后,并不当然享受工伤待遇,需要依法对是否构成工伤进行认定。通过工伤认定,被认为工伤的,才能享受工伤待遇。发生伤害事故后,有些企业基于某种考虑,拖延或者根本拒绝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工伤报告,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本人就应该积极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主动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工伤申报,以尽早地实现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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