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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老人乘车并致其摔伤公交司机及其公司应赔偿
发布日期:2013-05-16    作者:110网律师
本报西安5月13日电 (记者 朱云峰 通讯员 蒲仁明 张 博)公交司机拒绝老人搭乘,并致老人摔倒受伤。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今天审结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公交司机和公交公司连带赔偿老人医疗费等共计55822.84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8月23日18时许,原告刘英(化名)老人准备到县城就医,被告杨某经营的公交车在车站停车后并未熄火,发现原告准备乘车后,驾驶该车的杨某以原告年老有病,告知售票员不让搭乘。当原告双手扶车门两侧、一只脚已踏在该车的第一个台阶正在上车、车门尚未关闭的情况下,被告杨某突然开动该车,致原告倒地受伤,不能站立,围观人员当即报警。同年8月24日原告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6天,经法医司法鉴定为六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杨某从事公共交通营运,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及行业规定,依法保障乘客安全乘车,不得以非正当理由随意拒载乘客。原告在搭乘被告经营的公交车过程中,在身体已接触车辆未全部进入车内,车门尚未关闭的情况下,被告开动车辆致原告摔倒受伤,自身存在忽视安全的过错,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公交客运公司作为公交车的登记挂靠单位,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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