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批准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经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的股份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4?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计报告无虚假记载;5?证券交易所制订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条件。
原《公司法》是1993年制定的,当时《证券法》尚没有出台,因此在《公司法》里对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和交易作出了一些规定。这次《公司法》与《证券法》同时修改,就将《公司法》中规范股票上市和交易的条款都挪入了《证券法》。因此,《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进行。
按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股票交易以现货交易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应当依法保证其公司的信息持续公开,禁止进行内幕交易和其他不正当交易,对上市公司的收购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等等。《证券法》的上述规定,有关证券监督的行政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关于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规定,都是上市公司的股票进行交易时所必须遵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