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民事责任
特许经营民事责任
《管理条例》对特许人违反规定所产生的行政责任规定较为详细,也涉及一定条件下的刑事责任,而对于民事责任规定较少。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的内部民事责任问题,基本上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等关于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相关规定。#p#分页标题#e#
实践中,比较复杂的是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的外部民事责任问题,主要是被特许人经营过程中的消费者保护和侵权责任问题,这方面还缺乏完备的规制规则。《管理条例》第 11 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可以通过特许经营合同约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此内部约定对第三人并没有法律效力。
一般认为,被特许人是具有独立责任能力的主体,因此应确定被特许人承担对外民事责任的原则,特许人一般无需承担被许可人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但是,如果第三人能够证明其在交易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被特许人系特许人之代理人,根据表见代理规则,特许人应承担对第三人的责任。如果特许人许可使用的经营资源存在瑕疵,导致第三人受损的,根据共同侵权规则,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