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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艇安全管理规定附 则
发布日期:2013-05-14 作者:
连会有律师
第四十三条游艇从事营业性运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营运船舶的管理规定,办理船舶检验、登记和船舶营运许可等手续。
第四十四条游艇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交纳相应的船舶税费和规费。
第四十五条乘员定额
12
人以上的游艇,按照客船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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