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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现役军人离婚要征得军人同意
发布日期:2013-05-14    作者:孙新律师
现役军人同普通公民一样,也享有《婚姻法》规定的权利,负有《婚姻法》规定的义务。现役军人结婚也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后才可以确立夫妻关系。但同时,由于军人的特殊身份,他们承担了保卫祖国和人民的责任,国家有义务保障他们家庭生活的稳定,因此,法律对他们有一个特殊的照顾,即他们的配偶(非军人)要求离婚时,如军人不同意,除非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如军人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否则不准离婚。对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经过调解和好工作无效,夫妻关系确实不能继续维持的,也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作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在军人同意后才能判决准予离婚。
        提示,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离婚法定手续,同非军人公民办理离婚的法定手续相同,即: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由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离婚,经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的,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了一致协议,婚姻登记机关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指出,如果是一方要求离婚,或者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问题或者财产处理问题未达成协议,婚姻登记机关则不予受理。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的现役军人离婚纠纷,要求离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由法庭审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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