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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判定是否离婚的标准
发布日期:2013-05-10    作者:孙新律师

离婚诉讼中判定是否离婚的标准
和越法律网 崔亮律师
一、认识离婚标准的重要性
离婚诉讼中能否判决双方离婚是此类案件的首要问题,如果不能判决离婚,原告方诉讼可以说是败诉,其所关心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承担等问题都不会被审理和判决,所以说离婚诉讼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能否判决离婚。
二、离婚的判定标准
1、当事人自己的态度:
原告起诉离婚,其态度肯定是要求判决离婚,这里起决定作用的主要就是被告方是否同意离婚的态度,如果被告同意离婚,法官一般不会再详细问双方离婚的原因,除非原被告一方因为法定原因要求损害赔偿、或者要求对方少分财产、或者要求对方不抚养子女。
2、法定离婚的事由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7)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8)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9) 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10) 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1)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2)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3)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14)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5)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6)被诉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离婚态度坚决,可以判决离婚。
(17)如果夫妻一方提出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半年之后再次起诉要求离婚的,法院一般会支持原告离婚的诉求。
注意:如果原告方将上述理由作为要求离婚依据的话,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进行证明,否则如果对方不承认上述事实存在,极有可能使法院不支持其诉讼请求。
上述即使过错方要求离婚,法院也可能判决离婚。
3、其他标准
除当事人依据上述法定原因提出离婚之外,“感情不和”几乎是离婚案件中兜底性理由,引起感情不和的原因可能是双方性格不和、家庭关系不和、观念不同、年龄较大差异等等都可以成为“感情不和”的基础,能否就此判定是否离婚,应当结合具体案情,评判是否已经达到“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的标准。
三、特殊规定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如果是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则应按一般规定处理。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3、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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