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我国《证券法》第16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发行公司债券的积极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由此可见,申请发行公司债券,公司的成立时间不得短于3年;(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1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同时该法第18条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也是公司发行债券的消极条件:(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3)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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