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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劳动法律师:双倍工资赔偿
发布日期:2013-05-08    作者:董作义律师律师
  企业与职工未按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法院判决给予职工双倍工资的赔偿,对于其中一倍的赔偿金应按何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官释法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此,支付两倍的工资,仍属于工资所得,不属赔偿性质的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文转载自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原文地址://www.bjlaodongfa.com/shuangbeigongzi/anli/45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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