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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婚姻法讲解:计划生育的义务
发布日期:2013-05-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释义】 本条是对夫妻实行计划生育义务的规定。

人口生产是除物质生产以外的第二种生产。人口生产受到物质条件的制约,对社会的发展起着促进或者延缓的作用。历史上每一种生产方式,都有自己特定的人口规律。社会制度不同,人口生产的状况与特点也各不相同。在旧中国,物质生产匮乏、医疗条件落后,人口生产具有高出生率、高死亡率的特点。解放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济发展日新月异,人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医疗条件也有长足的进步。死亡率大大降低,而出生率大大提高,我国人口迅速增长。实行计划生育,是社会主义制度下人口生产的客观要求。人是生产者,也是消费者,人口的生产与物质的生产有密切的关系。为了正确处理生产和需要、积累和消费,人口必须有计划、合理地增长。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我国的人口迅速增长,给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造成了很大的困难。通过计划生育控制人口的增长,是我国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因此,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我国宪法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宪法第49条第2款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因此,计划生育并不只是妇女一方的义务,而是夫妻双方的义务,不能片面地把计划生育的义务推给妇女一方。在现实生活中,实行计划生育,往往容易理解成是妇女一方的义务,与男方无关,对此不自觉履行,阻碍了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因此,夫妻双方要共同协商,互相配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自觉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实行计划生育,夫妻要采用避孕措施。目前我国有许多种避孕方法供夫妻选择,使用起来一般都安全可靠、简便易行,同时也没有什么副作用。如妇女使用的口服避孕药、外用避孕药膜、宫内避孕器、输卵管阻断术等等。男子也有各种避孕方法,如输精管结扎术。还有一种新的绝育方法,只要在男子阴囊输精管处打一针,即可阻断精液排出,从而达到终身避孕的效果。这种方法不用开刀动手术,痛苦小,也不影响性生活,必要时还可以恢复生育能力。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但是,男女在生理上有不同的特点和自然分工,胎儿是在母腹中依赖母亲的供养孕育至出生,此间胎儿不能离开母体而独立生存。胎儿与母亲的人身不可分离,母子双方的健康和生命互相关联,到目前为止,妇女在生育方面起着男性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母亲比父亲更加辛苦,其生育权与健康权理应受到特别保护。许多法律法规都有特别保护孕妇及生育妇女的规定,如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刑法等。婚姻法第34条中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2条中规定,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第47条中还特别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第50条中还规定,如果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刑法第49条中规定,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些规定,都体现了法律对生育妇女的特别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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