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确定中标人的施工工程因一系列因素追加投资,工程是否需另行招投标?
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 郑水河律师 //blog.sina.com.cn/camuszheng
问题的提出: 某建设单位的某工程项目经发改委批准立项,并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了中标人,并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因该工程部分工程变更、材料价格和人工费上涨,需要追加投资并获得原审批部门同意。但该工程已经确定中标人并已经签订施工合同,经设计变更并追加投资的工程部分是否需要另行招投标? 律师说法 本律师认为,确定追加投资后变更的工程部分是否需要另行招投标,需要考虑是否有现行立法的依据、变更的工程是否对原工程构成实质性变更、变更工程部分是否在原承包合同范围、原中标人对变更工程部分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以及是否构成对法定及约定义务的违反。 1.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设计变更、工程量变更、建筑材料价格变化和人工费用等因素导致的建设工程追加投资需要另行招投标。因此,该工程项目追加投资,无需另行招投标。 2.该工程项目已经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立项,并且已经进行招标并确定了建筑工程的中标人。后由于部分工程设计变更、建筑材料价格和工人工资上涨等因素影响,原投资总额不足完成工程需要,导致需要追加投资。在这过程中,只是因设计变更导致部分工程变更及建筑材料价格和工人工资上涨等因素影响而造成投资增加,并非因增加新的工程而导致投资增加,不构成对原建设工程项目和原建筑工程合同的重大实质变更。 3.该工程项目实行委托公开招标,确定建筑工程的中标人,并依法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变更部分的工程属于整个建筑工程的一部分,不经公开招投标已经确定了中标人,施工承包合同也明确约定变更工程部分属于施工承包合同的范围。假若对变更部分另行招投标,需要解除原来的承包合同,方可重新进行招投标,这对中标人十分不公平,并构成严重违约,需要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4.假若中标人对经设计变更的工程有足够的资质和能力进行施工建设,也无需另行招标。因此,仅是因为需要追加投资而另行招标没有必要,不符合经济合理性的要求,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当然,若中标人对变更部分的工程不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则可由建设单位与中标人进行协商,由中标人将该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再或者由建设单位经原立项审批部分同意后就变更工程部分公开招投标另行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对变更工程部分进行施工。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建设单位在已经确定建筑工程的中标人的情况下,仅以部分工程变更等原因需追加投资为由要求改变中标结果的,可能面临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制裁和中标人的民事追偿,从这一来说,仅以设计变更等因素导致追加投资主张另行招投标也是不可行的。
郑水河,男,汉族,茂名市人,法学学士,现为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郑水河律师专业基础扎实,思维严密、敏捷,擅长办理人身损害赔偿、保险理赔及建筑房地产法律业务,以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为执业目标,现承接各类民商事诉讼代理业务、刑事辩护业务及非诉讼服务,为客户提供利益最大化的法律解决方案。
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广东省茂名市高凉北路2号豪丰大厦4楼。 办公电话:0668-2897563 移动电话:15119744349(休息时间非紧急事务勿扰) 电子邮箱:waterriver2012@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