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如何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中小股东可以通过以下措施和制度保护自己的权利:(1)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2)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确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申请撤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3)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对股东大会该项协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特殊情况下股东可申请法院解散公司。目前有的公司经营严重困难,账务状况恶化,虽未达到破产界限,但继续维持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损失;而因股东之间分歧严重,股东会、董事会又不能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处于僵局状态。此时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申请法院解散公司,进行清算。(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给级管理人员等的行为侵害了股东利益时,受害的股东可以提起损害赔偿之诉。(6)当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以外的他人侵犯了公司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公司不予以追究时,股东可以以自己名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