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2013年全国引航员适任统考计划的通知
保定连会有大律师
海船员〔2013〕154 号
各直属海事局,各引航机构,大连海事大学、上海海事大学:
为做好2013年全国引航员适任统考工作,现将2013年全国引航员适任统考计划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引航员适任培训
(一)培训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引航员适任证书,应当完成引航员适任培训。
(二)培训安排。
各培训点要将培训计划按要求提前报送所在地直属海事局(培训时间与地点见附件1),各直海事属局负责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二、考试科目、日期和考点设置
(一)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按照《办法》附件《引航员适任考试科目、评估项目》的规定执行。其中,海港引航员《港口情况与水文气象》科目和内河引航员《航道与引航》科目按照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分工,由各直属海事局负责命题。相关直属海事局应组成由船员处或考试中心负责人为组长的命题小组,确保试卷质量,完成命题后,应将考题于考试前一周按照保密程序送考点海事局。
(二)考试时间。
引航员理论考试时间为7月16-18日和12月17-19日,具体时间和科目安排附后(见附件2)。引航员适任评估在理论考试结束后举行。
参加海港引航员引领范围变更、内河引航员转海港引航员、海港引航员抽考、内河引航员引领范围变更、海港引航员转内河引航员、内河引航员抽考等考试的人员,应按照相应的考试科目和时间安排参加考试。
考生当期理论或评估考试未通过者,可在公布的下期考试或评估时间时参加补考。
(三)考点设置。
根据拟参加今年引航员考试的情况,为引航员参加培训和考试提供便利,方便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在大连和上海设立海港引航员统考考点,在南京设立内河引航员统考考点。拟参加7月份考试的海港引航员,到大连考点参加考试;拟参加12月份考试的海港引航员,到上海考点参加考试。
三、考务、报名、资历审核与发证
(一)考务工作。
海港引航员统考的考务和适任评估工作分别由辽宁海事局和上海海事局负责;内河引航员统考的考务和适任评估工作由江苏海事局负责。
(二)报名、资格审查和发证。
各直属海事局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考试条件,负责本辖区内引航机构的考试报名、考生的资格审核和发证工作。
请各直属海事局将本辖区参加海港引航员考试的引航员名单,包括姓名、所属引航机构、引航员任职资历,在培训开班前5日报相关考点所在直属海事局并抄报我局。
二〇一三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