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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企业减少资本
发布日期:2013-05-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商法:企业减少资本。司法考试中,商法所占的比例不是特别大,但是考点往往比较难,复习起来比较麻烦,而且耗时耗力,为了方便广大考生的复习,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司法考试商法部分的复习资料,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小编在此也衷心的祝愿大家可以顺利的通过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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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企业增加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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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商法:公司行为能力

是指公司资本过剩或亏损严重,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减少公司的资本总额。

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有限责任公司一般不得减少资本。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减资程序也作了严格限制。减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的减资,不仅缩小了公司的的责任范围,还直接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而且还涉及到股东的利益。股份有限公司的减资决议应由股东大会作出,由出席股东的半数以上表决权通过。还需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履行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的法定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的减资方法有三种:

一是减少股份数额,即每股金额不减少,只是减少股份的数额。有消除股份和合并股份两种。

二是减少股份金额,即不改变股份总数,只是减少每股的金额。有免除、发还、注销三种。

三是既减少股份的数额,又减少股份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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