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还有一个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对于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应在何时行使或主张的问题,公司法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对此,笔者的看法是,优先购买权的主张必须有一个合理的期限。只有在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转让或者依法应视为同意转让、而且没有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该股东才可以转让。出让股权的股东才可与受让方按照向公司其他股东已经通报的情况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如果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格或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转让条件比先前向公司及其他股东通报的条件优惠,则可能产生新的优先购买权问题,其他股东可以就新的条件主张优先购买权,甚至此前公司股东会通过的同意该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决议是否有效也成为问题。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即使在通知公司之前已经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该合同的生效,应理解为是在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批准该转让且公司其他股东均放弃优先购买权时。有限公司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如果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可能导致股权转让合同的无效或撤消。 五、办理变更登记 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依照规定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登记。合同以转让方具有所转让公司的股东身份,享有所转让公司的股东权利为要件。在实践操作中,一些公司因缺少法律意识、怕麻烦,往往不办理股权转让登记。那么,股东身份的取得和股东权利的享有是否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股权登记为要件?没有经过工商登记的,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依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中指出,“经其他股东同意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公司应当办理有关股东变更的登记手续,……公司不办理相关手续的,受让人可以以公司为被告提起确权诉讼”。在实践中,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股权投资人已经实际参与股权转让后的企业经营和管理,公司怠于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通常认定股权转让有效,可以责令公司依法补办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后确立股东地位。 具体到个案,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应当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定。 总之,在股权转让中,除了上述应注意的的事项,还应聘请专业人士把关,不仅文件完善,执行当中有人监督,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更好地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