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山东省调整最新征地补偿标准
发布日期:2013-05-01    作者:孙新律师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标 准 的 批 复


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请示》(鲁国土资发〔2012〕163号)收悉。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20号)精神,现批复如下:
一、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是指征收一般农用地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其他地类以综合地价标准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农用地中的基本农田1.2;建设用地 1.0;未利用地0.8。
二、《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你厅统一印制下发,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鲁政办发〔2009〕20号文件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同时停止执行。
三、对调整后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以前已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仍按原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执行。
四、你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坚持同地同价原则,严格执行规定标准,确保征收土地补偿程序合法,补偿资金到位,依法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27日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