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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减资的法定程序
发布日期:2013-05-01    作者:蒋艳超律师
一、董事会制定公司减资方案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二、股东会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三、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
  四、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我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还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不依法通知、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一下罚款。
  五、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按照我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公司因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减资程序规定了这些事项,其根本目的是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让债权人的权利不被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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