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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考点: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发布日期:2013-04-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宪政的概念

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2.宪政的要素

(1)制宪是宪政的基本前提;

(2)宪政的基本内容是民主事实的制度化;

(3)法治是宪政发展的必然结果;

(4)人权保障是宪政的核心价值与终极目标。

3.宪政的特征

(1)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2)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有限政府表现为两个宪政原则:

①公共权力是人们通过宪法授予的,不得行使宪法没有授予的和禁止行使的权力;

②公共权力不但不得侵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有义务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3)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4.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1)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具体实现过程或状态。

(2)宪法规定了一系列的调整宪法关系的规则体系,侧重于静态的调整;而宪政提供了实现规则的环境与过程,侧重于动态的调整。

(3)宪法是一种规范形态,而宪政往往是一种现实形态,是宪法内容与原则的具体实施。

(4)宪法提供的规则通常表现为一种方式或方法;而宪政提供的更多是一种社会共同体追求的价值与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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