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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主权纠纷
发布日期:2013-04-27    作者:110网律师
婚姻自主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三条  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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