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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游遗失护照责在何方旅行社负有妥善保管义务
发布日期:2013-04-26    作者:110网律师
本报讯 丁先生夫妇加上大姨子一家三人跟团参加新马泰十日游,不想抵达境外次日就将护照遗失。身在异国他乡没有护照自然寸步难行,而一轮手续办理下来时间已所剩无几,三人也都已无心游玩,买了机票便打道回府。回沪后,丁先生三人将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旅游费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等共计4.3万余元。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旅行社需退还丁先生等未参加行程部分的食宿费用及小费,而对于丁先生等人其余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去年三月,丁先生与妻子和大姨子来到某旅行社,在一番比较之后选择四月底前往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三地十日九晚的休闲游。双方当即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并支付了每人4199元的旅游费、每人70元的保险费,另外每人还支付了300元的小费。4月27日,丁先生三人参加的旅行团如期出发。次日晚,旅行团队入住马来西亚一家酒店。第二天上午,丁先生发现装有三本护照及其他物品的皮腰包遗失,遍寻未果之下只好向当地警方报了警,并向我国驻当地相关机构申请旅行证。2011年4月29日,我国驻马来西亚大使馆向丁先生三人签发旅行证。随后,丁先生等前往马来西亚移民局办理签证,于2011年5月4日自费购买机票返回上海。
  回沪后,丁先生等人从参保的保险公司处每人获得2000元的理赔。他们向旅行社提出索赔主张,但旅行社不愿赔付。2011年8月,丁先生三人把旅行社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旅行社返还已经支付的旅游费用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866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5000元。
  原告的理由是,实际入住的酒店与原行程单注明的不一致,而这家酒店治安状况混乱是导致护照等物品遗失的原因。丁先生等同时认为,根据合同法及国家旅游局的《旅行社出境旅游服务质量》的规定,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妥善保管护照,而在此次行程中旅行社显然没有履行这项义务。
  一审审理中,丁先生等表示放弃要求旅行社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一审审理后按照预先确定的每日50元用餐标准、行程单人房差价1800元的标准判令旅行社向三原告退还余下7天的餐费合计1050元及余下6晚的住宿费合计3600元,并将所收三人的小费900元全额退还。对于机票部分,由于旅行社购买的是团队机票,一经开票,航空公司确定不得签转、更改或退票,所以不予退还,驳回了丁先生等三人的其余诉讼请求。判决后,丁先生等不服提出上诉。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旅行社在组团公民出国旅游时,从方便游客且尽服务职能的角度出发,将游客的护照统一收取以代为办理相应的出入境手续,在此期间旅行社负有对护照妥善保管的义务,但并不因此旅行社负有对游客护照在境外的全程保管义务。另需要明确的是,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充分举证的义务。
  在本案中,丁先生一方坚持主张旅行社擅自改变了原指定的住宿酒店。但其一,丁先生这方在诉讼中对该主张并未充分举证;其二,即使实际入住的酒店与原约定酒店不同,旅行社就此存有违约行为的话,也难以认定上诉人一方三本护照的遗失是该违约行为的必然后果。因此,丁先生等三人以旅行社违约为由要求旅行社承担三本护照遗失的损失,理由与依据均不足。遂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敖颖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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