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物权法讲义:动产所有权。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小编将司法考试中涉及动产所有权的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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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物权法讲义:物权变动要件
司考物权法讲义:物权的保护
司考物权法讲义:所有权的种类
司考物权法讲义:不动产所有权
动产所有权以动产为其标的物。所谓动产,是指性质上不须破坏、变更而能够移动其位置的财产。与不动产所有权相比较,法律对动产所有权的内容和行使限制较少,所有人有更充分的支配权。
一、原始取得
1、善意取得
(1)概念
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此处的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
(2)构成要件
A、可以是动产和不动产
△注意:动产必须是占有委托物--自愿(基于合同、共有关系而丧失占有)
占有脱离物--遗失物、盗窃物 (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
△所有权人(遗失人)有权选择
a、主观标准,2年(除斥期间)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从第三人处可以索回自己的遗失物
(a)原则上是无偿取回
(b)第人三自拍卖、有经营资格的出卖人处取得,所有人返还价金后取回
b、直接要求物权处分人赔偿--注意这里的诉讼实效问题(两年)
B、占有人、名义登记人实施无权处分行为
C、第三人为善意
D、第三人支付对价---受让价格合理
E、第三人取得动产占有或者变更不动产登记----已经交付或者登记
(3)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A、在原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原权利人丧失标的物所有权,而受让人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获得标的物所有权。
B、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让与人与受让人基于有偿法律行为而发生债的法律关系,在受让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以后,应当承担向让与人支付价款的义务,而不能根据让与人无权处分而拒绝支付价款。
C、在原权利人与让与人之间,由于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是所有权发生转移,因此原权利人无权要求让与人返还原物,只能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让与人返还不当得利。 【历年真题】:2004-3-7 、2008-3-13
(4)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理解善意取得制度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A、除了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外,不动产上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当然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以登记为要件。
B、拾得遗失物、赃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漂流物、隐藏物、埋藏物适用同样规则。
C、善意取得不但适用于所有权的取得,也适用于他物权的取得。因此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押权等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
D、受让人无偿取得某项财产的,则不论其取得财产时是善意还是恶意,亦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5)总结归纳:民法中的善意第三人保护规则
A、善意取得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B、表见代理
【重点法条】:《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C、表见代表
【重点法条】:《合同法》第50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2、拾得遗失物
(1)遗失物的概念
遗失物是所有人遗忘于某处,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遗失物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存在遗失的问题。遗失物也不是无主财产,只不过是所有人丧失了对于物的占有。
(2)拾得遗失物的法律后果(遗失物的规则同样适用于:失散的饲养动物、漂流物)
A、拾得人的返还义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B、拾得人的通知或上交义务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09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C、拾得人的保管义务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11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D、拾得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和依据悬赏广告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未予返还:主动--不能取得所有权,所得利益为不当得利
被动--拒不返还--侵权赔偿责任;(返还+赔偿损失)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12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单方允诺)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E、无人认领时国家取得所有权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13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3)如果遗失物通过转让为他人所占有时,权利人有权要求占有人返还原物或者赔偿损失。具体规则是:
A、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B、如果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同样适用关于遗失物的规则。
【题例】(04·卷三·单·7)
3、发现埋藏物
(1)概念
埋藏物,是指包藏于他物之中,不容易从外部发现的物。埋藏物以动产为限,不动产从其体积、固定性等方面讲,一般不会发生埋藏的问题。埋藏物一般都是埋藏于土地(称为包藏物)之中,但也不全是如此。例如埋藏于房屋墙壁中的物,也是埋藏物。
(2)埋藏物类型、后果:
A、所有人明确的埋藏物,这种物在发现以后,其所有权仍属于原所有人。具体规则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B、所有人不明确的埋藏物,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第1款的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4、先占
(1)概念:先占是指最先占有无主财产。
(2)先占的要件
A、须为动产
B、须为无主的动产
所谓无主是指没有所有人,而不是所有人不明。遗失物不是无主物,只是暂时与所有人脱离。无主物包括从来就没有所有人的物和所有人抛弃之后而没有所有人的物两种。
C、标的物须非法律禁止占有的物。
△若法律规定某些动产专属于国家,即使未为任何人所有也不是无主物,不能通过先占而取得,比如珍奇动植物等。
D、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该无主物
△注意这里不需要将所有的意思予以表示,所以不构成意思表示,也就不构成法律行为。
(3)性质和法律效果
A、性质--事实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件;
B、效果--由先占人取得该无主物的所有权。
【历年真题】:2003-3-35、2008-3-10
5、添附
(1)概念
添附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如果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的情况下,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
(2)添附有如下三种情形:
A、附合
附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结合在一起而不能分离,若分离会毁损该物或者所需费用过大的事实。附合可分为动产与动产的附合(按主从物归属,不能区分的按价值大小,再给予补偿)、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按不动产归属,但应给原动产人补偿)、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
B、混合
混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种类物互相混杂不能识别的事实。
C、加工
加工是指在他人之物上进行劳动使之成为新物的事实。
(3)法律后果
A、如果添附行为出于恶意,则原所有人有权要求添附人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B、如果是经过财产所有人同意的添附,关于新所有权的归属,应由当事人协商处理,或归一方所有,或归当事人共有。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应当比较添附价值与原财产价值,由价值量高的一方所有,但其应当向另一方给付适当的经济补偿。若不能分出价值大小的归两个人共有,该种共有是按份共有。
C、在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中,一般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新财产的所有权,但应当给动产所有人以补偿。
6、主物转让时从物的所有权归属与孳息所有权的归属
(1)主物转让时从物的所有权归属
物权法第115条规定: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孳息的所有权归属
A、天然孳息,由所有权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按照约定。
B、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买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二、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事实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这种方式是以承认原所有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作为取得的前提条件的。
继受取得的原因,包括法律行为取得和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取得两大类。具体方式有:
1、合同
民事主体双方达成协议,通过买卖、赠与等合同行为使得所有权发生移转。此处取得所有权的行为属于继受取得。
2、继承遗产
继承人按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3、接受遗赠
公民、集体组织或者国家作为受遗赠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遗赠的指定,取得遗赠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