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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不完全给付的法律后果分析
发布日期:2013-04-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学科分类】合同法
【出处】北大法律网
【关键词】定金;不完全给付;法律后果
【写作年份】2013年


【正文】

定金未完全给付,即实际给付的定金数额少于约定数额。定金作为担保的一种形式,是市场经济中取得信用的重要手段,对分散风险起了重要作用。定金除了具有担保的共性之外,还具有履约情况下的预先给付性和违约情况下双方均可适用的制裁性。[1]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除了双方达成协议外,当事人还必须进行实际支付,定金合同才能成立。如果不交或者少交定金,将影响定金合同的成立。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在收受定金一方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视为变更定金合同。设定定金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保证自身债权实现的一种期待。给付定金方未完全给付定金,显然违背当事人的最初意愿,将对当事人产生多样的法律后果。

一、法律法规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9条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金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仅有当事人约定,没有交付定金,则定金合同不成立,此凸显定金合同的实践性特点。

二、法律后果析解

定金给付方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少于约定数额,即定金未完全给付,视为变更定金合同;定金收受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在定金不完全给付的情况下,应根据收受方的态度去判定定金合同生效与否。据此,分析定金不完全给付的法律后果,亦参比分类如下:

(一)收受方接受定金并未提出异议

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不同于诺成性合同,定金不完全给付,收受方接受定金并未提出异议,视为定金合同的变更,这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结果,是对原有合意的变更,是对自身债权实现的新期待。

(二)收受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

定金合同以定金的实际交付为成立条件,如果不完全给付定金,将影响定金合同的成立。因一方少交定金,收受方提出异议并决绝接受定金,即定金合同不生效,任何一方都不得请求法院强制另一方依据尚未成立的定金合同履行给付定金的义务,法院也不得强制一方向另一方给付定金。

1.对定金合同关系的影响。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当事人之间无法形成定金法律关系,双方对定金的期待便无法实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定金合同的合意,使双方处于缔约阶段,产生的仅仅是缔约法律关系。

2.对主合同的影响。在没有特别定金种类的情况下,定金不完全给付仅仅是定金给付方的合意试探,收受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的,定金合同不成立,但主合同应当有效并须履行。定金合同的不成立,使预期债权实现的资金担保不能担保,合同双方的交易风险将大为增加。

(三)收受定金一方收受定金并提出异议

该类型下的给付方式大多为非现金给付,如汇款、转账等。原则上,收受定金即视为定金合同的成立,无论收受定金方主观上对定金数额的不完全给付是否有异议,客观上已是对定金数额的潜在认同。当收受定金一方收受定金后提出异议,如果给付方同意异议,表示愿意按照异议追加金额,定金合同待定金完全给付后方可成立;如果给付方不同意异议,不愿意按照异议追加金额,收受方应如数退回定金,否则视为定金合同的当然成立。




【作者简介】
杨奎,单位为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许岩,单位为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注释】
[1]李显东:《民法学》第1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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