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国有资产罪
刑法第396条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属于单位犯罪,其处罚原则采用的是单罚制而非双罚制,即只处罚犯罪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单位不追究刑事责任,不判处罚金,本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国有资产而故意予以私分,这种主驳岸故意必须为单位集体讨论作出的决定,代表单位意志而不是个人意志。
最高检《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明确了本罪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但国企改革是公司的资本运作更加复杂,直接影响了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认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财产当然属于国家资产,国有单位将其投资后形成的收益的性质是一样的,所有权也应当属于国有单位。国有公司、企业运用国有资产通过非法途经获得的收益也应属于国有资产,虽然行为是违法的,但收益仍然是国有资产的孳息,具有国有属性。当然如果这些取得收益的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话,并不影响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认定,应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