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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征地补偿标准
发布日期:2013-04-23    作者:孙新律师
常德市征地补偿标准
常政发〔20109号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常德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号)精神,现公布《常德市征地补偿标准》(见附件1),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之和。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仍按现行规定和标准执行。
  二、非农业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农林渔场国有农用地的,可参照执行征收邻近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坑塘水面、农村道路及设施农用地等参照执行邻近水田(非基本农田)补偿标准。征收牧草地参照执行园地的补偿标准。征收其它草地、坟地参照执行邻近林地(非经济林)补偿标准。非线性工程跨区域(片)征地时,可按适当从高原则执行同一补偿标准。对国家和省兴建公路、铁路、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征地补偿区域(片)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划分并公布,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武陵区征地补偿区域(片),由市人民政府划分并公布(见附件2)。德山开发区与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纳入武陵区征地补偿区域(片),执行相关区域(片)的征地补偿标准。
  四、武陵区、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比例调整为征地补偿费的10%。其他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具体比例。
  五、征地补偿费属于集体资金,要按照公正合理、依法依规的原则进行分配。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承包地的,征地补偿费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统一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调整承包地给被征地农民,也没有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的,必须将征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分配和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的比例不少于90%。按照规定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首先应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其次可以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各县市区要根据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制订征地补偿费分配指导意见,确保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补偿费。
  六、本标准自201031日起施行。现行规定中凡与本标准不一致的自本标准施行之日起一律废止。本标准施行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本标准施行前,虽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在本标准施行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尚未实施征地,或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征地补偿按照本标准执行。
  
  附件:1.常德市征地补偿标准;

     2.常德市武陵区征地补偿区域(片)划分范围。
  

 
常德市征地补偿标准
 
单位:元/
县市区
补偿标准
地类修正系数





旱土
经济林
草地、林地
(不含经济林)
园地
武陵区
50490
46750
44000
41250
37290
0.7
0.6
 0.5
0.7
鼎城区
40392
34535
32142
29574
27473
0.7
0.6
0.45
0.7
安乡县
37026
32736
30368
27918
26730
0.7
0.6
0.45
0.7
汉寿县
42917
36445
32120
29636
27473
0.7
0.6
0.45
0.7
  
40392
34581
30514
29323
27473
0.7
0.6
0.45
0.7
临澧县
40392
34671
30592
28424
27473
0.7
0.55
0.35
0.7
桃源县
40392
34188
30834
28155
26472
0.7
0.55
0.45
0.6
石门县
40392
34816
30702
28842
26472
0.7
0.55
0.45
0.6
津市市
40392
34304
30932
29615
27473
0.7
0.6
0.45
0.7
 
00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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