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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抢劫罪的量刑标准
发布日期:2013-04-23    作者:赵 强律师

1、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致人伤亡的后果、次数、数额、手段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每增加一次抢劫,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5)每增加本罪名第1条第(2)款规定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确因生活、学习、治病急需而抢劫的。
(2)教唆或者伙同他人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
(3)转化型抢劫,暴力程度轻微或仅以言语相威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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