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到分公司所在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提交材料如下:
1、公司法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公司法人签署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关于成立分公司)复印件
4、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
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租赁发票复印件
5、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6、总公司拨款证明
7、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二、拿到执照后,到质量监督管理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1、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本单位公章;
3、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各一份;
三、办理国、地税税务登记:
1、《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2、《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份(提交地税);
3、《办税人员备案表》一式二份;
4、分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5、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6、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7、分公司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办税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8、生产经营地证明材料:
(1)自有房产,提供自有房产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各一式二份;
(2)承租房产,提供租赁合同、租赁发票复印件、出租方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各一式二份。
9、总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和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10、总机构章程复印件;
11、总机构批准成立分支机构的决议及下拨资金证明一式二份;
12、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分公司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