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判即放、缓刑、取保候审案例之宁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即判即放、缓刑、取保候审案例
之
宁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一、 案件情况介绍
本案被告人宁某是是从事物资回收行业的老板,开了个物资回收公司的经营部,生意做得不错。被指控于2011年2月至6月间,多次收购李某、李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广州市越秀区、天河区、荔湾区多个中囯电信机房盗窃所得的电信设备备用蓄电池,其中已转卖一部分赃物获利。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1年6月30日将被告人宁某抓获归案,并从其暂住地缴获尚未卖出的赃物电信蓄电池240个,经鉴定,价值4万多元。
二、当事人涉嫌的罪名
本案被告人被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
该罪名俗称销赃罪。
三、 当事人可能面临的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辩护难度
1、 本案的证据极为充分,能相互印证,并已起获相关的未销售的赃物。
2、 根据本案的证据,蓄电池上有较为清晰的电信标记。
3、 本案被告人在收购时,并未查阅来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有权处理该批蓄电池的文件。
五、 辩护思路
肖健华律师介入该案时,已经快接近农历的新年。根据传统的观念,宁某和宁某的家属最急迫的期望均是能够在家过年,这就对辩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律师在研究了全部的案卷材料后,经依法会见被告人,依法提出意见:
1、 本案被告人系以市价对案涉赃物进行收购,主观恶性不大,依法可以从轻判处。
2、 本案被告人到案后,主动坦白,如实供述其罪行,属于坦白,具有从轻情节。
3、 本案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悔罪表现良好,具有从轻情节。
4、 本案被告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尽最大可能为被害人减少损失,社会危害性比较低,依法可以从轻判处。
5、 本案被告身体状况较差,且是家庭经济支柱,从人文关怀的角度可以酌情从轻判处。
六、 辩护效果
经过积极沟通协调,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春节前两天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宁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并于春节前一天前往越秀区看守所宣判并办妥相关手续,本案被告人宁某得以顺利回家过年,达到即判即放的最佳辩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