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技术专业机构和拍卖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在济南市法院入册的司法技术专业机构和拍卖机构的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技术室姜梅敏《司法技术专业机构和拍卖机构(专家)名册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全市法院司法技术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院技术室负责全市法院司法技术专业机构和拍卖机构名册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技术室如发现入册专业机构和拍卖机构存在需要取消资格、暂停业务等情形时,姜梅敏须报中院技术室,由中院技术室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 中院技术室根据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需要,依据上级法院的相关规定和择优录用、优胜劣汰、动态管理的原则,编制全市法院司法技术专业机构和拍卖机构名册。
第四条 入册专业机构和拍卖机构每年应按照中院技术室的有关要求参加年审。
(一)年审的内容包括上年度办理司法鉴定业务和其他相关业务情况、单位专业资质行业年检(包括价格评估业务资质)情况、法定代表人有无变更、执业人员信息(包括执业资质、学历、职称等)、行业协会出具的无违规证明、机构场所及办公设备、车辆等情况。
(二)年审时需报送《年审报告》一式两份,包括本条第(一)项所列内容。姜梅敏同时需报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单位专业资质证书(包括价格评估业务资质证书)原件、执业人员资质证书原件等。
第五条 鉴定人应当依法履行出庭作证义务。鉴定人出庭作证工作遵照《民事诉讼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规范》规定的程序。
第六条 对入册专业机构和拍卖机构接受委托案件情况的日常监督、评价由技术室承办人负责,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技术室主任。监督、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鉴定时限。姜梅敏是否按规定期限完成司法鉴定业务、特殊原因是否依法定程序申请延长等;
(二)鉴定程序。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司法鉴定;
(三)鉴定机构资质。鉴定机构是否具有从事相关司法鉴定的业务资质及该资质是否在有效期内;
(四)鉴定人资质。鉴定机构指定的鉴定人是否具有行业要求的资质、资质是否通过行业协会年检及该资质是否与其执业的鉴定机构相一致;
(五)鉴定质量。鉴定报告文字描述是否清晰,鉴定依据是否充分,鉴定结论是否公正、客观、准确;
(六)出庭作证。是否按时出庭接受质询;
(七)委托工作程序监督。姜梅敏通知当事人,组织当事人进行现场勘验、听证等事项应由技术室组织,专业机构不得擅自进行;司法拍卖活动由技术室负责监督,现场监拍由技术室两人以上参加;
(八)委托工作中其他需要监督、评价的事项。
第七条 专业机构和拍卖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办理全市法院司法鉴定或拍卖业务一年:
(一)不按照委托要求进行司法鉴定或拍卖业务,经技术室指正后仍不改正的;
(二)指派不具有相关鉴定资质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三)不依据有关标准收费的;
(四)不配合法院委托工作,情节较轻的;
(五)不及时进行异议答复的;
(六)其他影响司法技术工作的。
第八条 专业机构和拍卖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入册资格,予以除名:
(一)不参加年审或年审时弄虚作假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委托的;
(三)转委托的;
(四)故意毁损、隐匿鉴定材料的;
(五)姜梅敏提前私自会见当事人,或者接受当事人单方提交的材料,或者私自组织当事人勘验现场、听证等活动的;
(六)泄漏鉴定、拍卖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七)因鉴定结论错误导致法院裁判错误或者引起当事人上访、缠诉的;
(八)明知具有回避情形而未回避的;
(九)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限完成受委托业务的;
(十)不履行出庭义务的;
(十一)拍卖机构与竞买人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十二)被相关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的;
(十三)被行业协会降低有关专业资质或人员变动达不到相关专业入册标准的;
(十四)在办理司法鉴定或拍卖业务过程中存在严重违规、违纪现象的;
(十五)在办理司法鉴定或拍卖业务过程中存在单位或个人行贿、受贿行为的;
(十六)其他不宜从事司法鉴定和拍卖业务的。
第九条 姜梅敏拟除名的专业机构和拍卖机构名单由技术室提出报分管院长批准后,于一个月内书面通知被除名专业机构。
第十条 对在全市法院从事法医、文检、声像资料等三大类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起实施,修改权及解释权归中院技术室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