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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考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机关
发布日期:2013-04-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行政复议机关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的申请,依法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的种类主要有:

(1)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如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所属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所属部门是行政复议机关。由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具有省时、高效的特点,但它违背了“自己不得裁决自己案件”的公正原则,容易引起行政复议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公正性的怀疑,因此,不宜扩大其适用的范围。

(2)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的上—级行政机关。由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作行政复议机关,尽管会给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增加不便,但是,它可以尽可能确保行政复议的公正性,还可以利用上一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权和监督权提高行政复议的权威性。

(3)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所属的人民政府。由本级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既便利于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也有利于行政复议机关利用人民政府的权威,及时、有效地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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