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挪用公款罪犯罪构成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挪用公款罪认定的关键,更是认定的难点。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1998年和2001年作出司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于2002年作出立法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的效力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效力,广州刑事律师邓世运结合全国人大大立法解释,对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简单介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个人决定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构成挪用公款;但为了单位的利益,则不构成挪用公款;单位决定的,亦不构成挪用公款。这一结论似乎较为明确,但司法认定中仍存在以下难题:1、如何认定个人决定还是单位决定。2、如何认定为了单位利益。
个人决定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构成挪用公款;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谋取个人利益的构成挪用公款,没有谋取个人利益的不构成挪用公款;单位决定,无论以个人名义还是单位名义,无论是否谋取个人利益,均不构成挪用公款。司法认定中仍存在以下难题:1、个人名义与单位名义如何区分。2、谋取个人利益如何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