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职务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______;邮政编码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职务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须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______房产(或______部分房产),其使用范围内(或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双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_________房产使用土地位于________ ,总用地面积为_________。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
乙方领有该房产使用范围内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批准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__整栋房产;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_______房产总用地面积,即_______平方米。
或:第三条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__房产楼层_______层,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为__________房产总建筑面积的_______%;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_______房产总用地面积的____%;即______ 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与_______房产使用范围内未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为一整体,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邻各方必须相互合作,并根据需要为对方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为______年,自____________起算。
第五条 __________房产使用范围内的土地,按原批准文件为_____________用地,乙方须按国家确定的用途、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使用土地。
乙方如改变土地用途,必须征得甲方同意,重新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 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税)。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___元人民币,总额为_______元人民币。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支付占出让金总额_______%共计_______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合同签字后 日内(或乙方出售房产后_______日内)乙方应付清给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或:乙方出租_______房产,每年应以租金的_______%抵交出让金,至抵交完全部出让金为止。或:乙方抵押_______房产后_______日内,以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完给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八条 乙方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____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换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乙方同意从____ ___年开始按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的时间为当年 _ 月___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_______元人民币。
第十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费用汇入甲方开户银行账号,银行名称:___ ____银行_____ __分行,账户号_____ __。
甲方银行账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转让、出租、抵押。
房产所有人在出售(出租;抵押)___________部分房产时,亦就同时转让(出租;抵押)整栋房产使用土地中与出售(出租;抵押)房产占_______房产总建筑面积比例相同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时,应当签订转让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或在房产买卖合同中设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章节,但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并依照规定办理转让(出租;抵押)登记。
第十三条 土地出让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重新与甲方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土地使用者不再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应被视为违反本合同,违约方从另一方收到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通知后,应在___日内纠正该违约。如______日内没有纠正,违约方应向另一方赔偿违约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预见的损失。
第十五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_____%缴纳滞纳金。
第十六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十七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本合同于_____年__月__日在_______(自治区、直辖市)_ ___ __市(县)签订。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注:不以出售、出租、抵押房产而发生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依照规定也须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可参照本合同或宗地出让合同格式拟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 ____市(县)______;
受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三条 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_______ ____,宗地编号为____ ____,宗地总面积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写_____________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坐标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出让人同意在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___________款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达到场地平整和周围基础设施___________通,即通___________ _。
(二)周围基础设施达到________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但场地尚未拆迁和平整,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状况如下:__________________ 。
(三)现状土地条件。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________________,自出让方向受让方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元);总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 元)。
第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_日内,受让人须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__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九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__________款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一)本合同签认之日起_____________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____________期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元),付款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元),付款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之前。
第三期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元),付款时间: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
第四期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付款时间: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
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金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相应的利息。
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条 本合同签订后_______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所标示坐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
第十一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主体建筑物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属建筑物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容积率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密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限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绿地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1)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
第十三条 受让人同意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之前动工建设。
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受让人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接入。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山、通过、穿越受让宗地。
第十五条 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出让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出让人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30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六条 受让人必须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和设施,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
第十七条 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出让人申请,取得出让人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城市规划调整权,原土地利用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十九条 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经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但首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时,应当经出让人认定符合下列第__款规定之条件: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享有履行。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租、抵押双方应在相应的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六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未获批准的,受让人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人代表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受让人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
第二十八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而出让人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出让人应当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条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三十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_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_________‰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十二条 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出让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提供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对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_________‰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其他部分,受让人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十三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向受让人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功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出让人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的,应视为违约。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八章 通知和说明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信,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变更通知、通信地址或开户银行、账号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户银行、账号通知另一方。因当事人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缔结本合同时,出让人有义务解答受让人对于本合同所提出的问题。
第九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__款规定的方式解决:
第三十九条 因履行本合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__款规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合同依照本条第________款之规定生效。
(一) 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 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尚需经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__份。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____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的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于____年__ _月 日在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 ________市(县)签订。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受让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二○ 年 月 日
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注明边长(米))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
转让方(甲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乙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
三、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甲方将以 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 ,位于 地段的 用途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经 勘测,本次转让地块面积为 平方米(合 亩),其具体位置与四至范围详见经双方盖章确认的附图所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转让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终止期限至 年 月 日;地块范围内现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的所有权须随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四、甲乙双方确认地块转让成交价为: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万元)(不含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价格)。
五、宗地转让交易发生的应缴税费及交易服务费按《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办法》所述的缴付办法执行。
六、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 天内,分 期支付土地转让价款给甲方。如乙方逾期未付清款项的,须按 支付逾期款项利息给甲方。
第一期款在 年 月 日前,支付总额的 %,即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整);
第二期款在 年 月 日前,支付总额的 %,即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整);
第三期款在 年 月 日前,支付总额的 %,即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整)。
七、在办理该宗地转让手续过程中,如甲方隐瞒宗地的出租、抵押、查封等他项情况的,甲方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八、甲方应在 年 月 日之前配合乙方办理完成土地使用权及地块红线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转让、变更的登记备案手续。
九、甲方应将转让宗地的用地批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原始资料作为交易文件移交乙方。乙方受让宗地后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等活动,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切实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十、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一、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须无条件给予赔偿。
十二、双方其他约定:
1.
。
2.
。
十三、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订后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协议书
委托人:
受托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招标代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地 点:
规 模:
招标规模:
总投资额:
二、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为 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本工程的 招标代理工作。
三、合同价款
代理报酬为人民币 元。
四、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五、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定义与本合同第一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六、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范围内的代理业务。
七、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保代理报酬的支付。
八、合同订立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委托人(盖章): 受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和适用法律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l.1 招标代理合同:是指委托人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委托给具有相应招标代理资质的受托人,实施招标活动签订的委托合同。
l.2 通用条款: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需要所订立,通用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条款。
1.3 专用条款:是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l.4 委托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委托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受托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被委托人接受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 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指受托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合同履行的代表。
1.7 工程建设项目:指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委托代理招标的工程。
1.8 招标代理业务: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理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工作内容。
1.9 附加服务:指委托人和受托人在本合同通用条款4.1款和专用条款4.1款中双方约定工作范围之外的附加工作。
1.10 代理报酬:指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受托人按照约定应收取的代理报酬总额。
1.11 图纸:指由委托人提供的满足招标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12 书面形式:指具有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的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3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14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其他的要求。
1.15 不可抗力:指双方无法控制和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或其他双方一致认为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
1.16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l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招标代理业务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3.1 语言文字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 委托人的义务
4.1 委托人将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4.2 委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 向受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具备的相关工程前期资料(如立项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报建证等)及资金落实情况资料。
(2) 向受托人提供完成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需要交底的须向受托人详细交底,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3) 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提供的条件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4) 指定专人与受托人联系,指定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5) 根据需要,做好与第三方的协调工作。
(6) 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代理报酬。
(7) 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4.3 受托人在履行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提出的超出招标代理范围的合理化建议,经委托人同意并取得经济效益,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一定的经济奖励。
4.4 委托人负有对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的技术服务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
4.5 委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受托人的有关
损失。
5. 受托人的义务
5.1 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委托招标代理业务的工作范围和内容,选择有足够经验的专职技术经济人员担任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5.2 受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组织招标工作,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2)应用专业技术与技能为委托人提供完成招标工作相关的咨询服务。
(3)向委托人宣传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解释合理的招标程序,以便得到委托人的支持和配合。
(4)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5.3受托人应对招标工作中受托人所出具有关数据的计算、技术经济资料等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
5.4 受托人不得接受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中委托招标范围之内的相关的投标咨询业务。
5.5 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技术服务的知识产权应属受托人专有。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受托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5.6 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分包或转让本合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5.7 受托人不得接受所有投标人的礼品、宴请和任何其他好处,不得泄露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合同终止后,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泄漏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
5.8 受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委托人的有关损失。
6. 委托人的权利
6.1 委托人拥有下列权利:
(1)按合同约定,接收招标代理成果。
(2) 向受托人询问本合同工程招标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内容或提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
(3)审查受托人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各种文件,并提出修正意见。
(4)要求受托人提交招标代理业务工作报告。
(5)与受托人协商,建议更换其不称职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
(6)依法选择中标人。
(7)本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受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或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委托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依法向受托人追索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8)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7. 受托人的权利
7.1受托人拥有下列权利:
(1)按合同约定收取委托代理报酬。
(2)对招标过程中应由委托人做出的决定,受托人有权提出建议。
(3)当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时,有权要求委托人补足资料或作出明确的答复。
(4)拒绝委托人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并向委托人作出解释。
(5)有权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涉及招标工作的所有会议和活动。
(6)对于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知识产权,委托人仅有使用或复制的权利。
(7)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三、委托代理报酬与收取
8. 委托代理报酬
8.1 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委托代理报酬的计算方法、金额、币种、汇率和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8.2 受托人对所承接的招标代理业务需要出外考察的,其外出人员数量和费用,经委托人同意后,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8.3 在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内所发生的费用(如:评标会务费、评标专家的差旅费、劳务费、公证费等),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在补充条款中约定。
9. 委托代理报酬的收取
9.1 由委托人支付代理报酬的,在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不少于全部代理报酬20%的代理预付款,具体额度(或比例)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由中标人支付代理报酬的,在中标人与委托人签订承包合同5日内,将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委托代理报酬一次性支付给受托人。
9.2 受托人完成委托人委托的招标代理工作范围以外的工作,为附加服务项目,应收取的报酬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9.3 委托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时间内,未能如期支付代理预付费用,自应支付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代理预付费用的利息。
9.4 委托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时间内,未能如期支付代理报酬,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应付代理报酬的利息。
9.5 委托代理报酬应由委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方法和时间,直接向受托人支付;或受托人按照约定直接向中标人收取。
四、违约、索赔和争议
10. 违约
10.1 委托人违约。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 -(3)款提到的委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致使招标工作无法进行。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 -(6)款提到的委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代理报酬。
(3)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受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委托人赔偿受托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委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10.2 受托人违约。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2 -(2)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完成招标工作的咨询服务。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4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接受了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投标咨询业务。
(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7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泄露了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
(4)受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委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受托人赔偿委托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受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金额最高不应超过委托代理报酬的金额(扣除税金)。
10.3 第三方违约。如果一方的违约被认定为是与第三方共同造成的,则应由合同双方中有违约的一方先行向另一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再由承担违约责任的一方向第三方追索。
11. 索赔
11.1 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11.2 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者发生应由委托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受托人造成损失,受托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7天内,向委托人发出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2)委托人收到受托人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7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受托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3)委托人在收到受托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7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受托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11.3 受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者发生应由受托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委托人可按11.2款确定的时限和程序向受托人提出索赔。
12. 争议
12.1 委托人和受托人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向有关部门或机构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合同变更、生效与终止
13. 合同变更或解除
13.1 本合同签订后,由于委托人原因,使得受托人不能持续履行招标代理业务时,委托人应及时通知受托人暂停招标代理业务。当需要恢复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当在正式恢复前7天通知受托人。
若暂停时间超过六个月,当需要恢复招标代理业务时,委托人应支付重新启动该招标代理工作一定的补偿费用,具体计算方式经双方协商以补充协议确定。
13.2 本合同签订后,如因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或由于任何后续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导致服务所需的成本或时间发生改变,则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报酬和服务期限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相应调整。
13.3 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的,本合同依然有效。
13.4 因解除合同使当事人一放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对方的损失,赔偿方法与金额由双方在协议书约定。
14. 合同生效
14.1 除生效条件双方在协议书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5. 合同终止
15.1 受托人完成委托人全部委托招标代理业务,且委托人或中标人支付了全部代理报酬(含附加服务的报酬)后本合同终止。
15.2 本合同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15.3 因不可抗力,致使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双方应协商确定本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如果双方不能就本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本合同自行终止。除委托人应付给受托人已完成工作的报酬外,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15.4 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后,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六、其他
16. 合同的份数
16.1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执一份。副本根据双方需要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7. 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合同招标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未涉及的内容进行补充。
第二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和适用法律
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采用的文字为:
3.2 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 委托人的义务
4.1 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
4.2 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1)向受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具备的相关工作前期资料(如立项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报建证等)及资金落实情况资料的时间:
(2)向受托人提供完全代理招标业务所需的全部资料的时间:
(3)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
(4)指定的与受托人联系的人员
姓名:
职务:
职称:
电话:
(5)需要与第三方协调的工作:
(7)应尽的其他义务:
5. 受托人的义务
5.1 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
5.2 受托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全下列工作:
(1)组织招标工作的内容和时间(按招标工作的程序写明每项工作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2)为招标人提供的为完成招标工作的相关咨询服务:
(3)承担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应由受托人支付的费用:
(4)应尽的其他义务:
6、委托人的权利
6.1 委托人拥有的权利:
6.2 委托人拥有的其他权利:
7. 受托人的权利
7.1 受托人拥有的权利:
7.2 受托人拥有的其他权利:
三、委托代理报酬与收取
8. 委托代理报酬
8.1 代理报酬的计算方法:
代理报酬的金额或收取比例:
代理报酬的币种: 汇率
代理报酬的支付方式:
代理报酬的支付时间:
9. 委托代理报酬的收取
9.1 预计委托代理费用额度(比例):
9.3 逾期支付时,银行贷款利率:
9.4 逾期支付时,应收取的利息:
四、违约、索赔和争议
10. 违约
10.1 本合同关于委托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委托人未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3)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委托人未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6)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代理报酬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双方约定的委托人的其他违约责任:
10.2 本合同关于受托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受托人未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2-(2)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完成招标工作的咨询服务应承担的责任:
(2)受托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4款的约定,接受了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投标咨询业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受托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7款的约定,泄露了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任何不应泄露的招标资料和情况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4)双方约定的受托人的其他违约责任:
12. 争议
12.1 双方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
16. 合同份数
16.2 双方约定本合同副本 份,其中,委托人 份,受托人 份。
17. 补充条款:
第三章第三节合同样例二:以1999原建设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联合颁布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为蓝本修订的两方施工合同
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以下简称本工程)
2. 工程地点:
3. 工程建设规模:
4. 投资规模:
5. 立项批复单位:
6. 批准文号:
7. 批准日期:
8. 工程性质:
9. 设计单位:
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人作为本工程的施工单位,其具体承包范围详见专用条款附件。
三、合同工期: 天。具体节点工期如下:
四、质量
质量标准要求:
质量奖项要求: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整(人民币)
¥: 元
其中含: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费用 元。此项费用要求承包人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1. 本合同协议书。
2. 本承包合同专用条款及其附件(包括双方针对本承包合同条款形成的补充或变更协议书)。
3. 本承包合同通用条款。
4. 中标通知书及其附件。
5. 双方经商定签署形成的备忘录、会议纪要、双方的往来函件等文件。
6. 招标文件(含答疑文件、澄清征询函)。
7. 承包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含投标文件澄清、说明及确认函)。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北京
本合同双方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页无正文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 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 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 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 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发包人、承包人一般权利和义务
5. 工程师
5.1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 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 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 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 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 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 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 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 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呈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 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 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信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 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 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 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声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 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 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 工期延误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 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 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 工程质量
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 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完成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的施工,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 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 工程试车
19.1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发包人、承包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 发包人、承包人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 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 安全防护
21.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 事故处理
2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 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发包人、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发包人、承包人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 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 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 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 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 工程量的确认
25.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7.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 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发包人、承包人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 工程设计变更
29.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 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31. 确定变更价款
31.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 承包人在发包人、承包人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 竣工验收
3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 竣工结算
33.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 质量保修
34.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34.3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 违约
35.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 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向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和计算方法。
35.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 索赔
36.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 争议
37.1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 不可抗力
39.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包人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 保险
40.1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 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 担保
41.1 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 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 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就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 施工中出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 合同解除
44.1 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 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 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 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 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 合同份数
46.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 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 合同文件及其解释顺序
2.1 条修改为:
本合同由下列文件组成,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应被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互相补充的,除非文件中另有说明,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双方应以最利于控制本工程的成本、质量、工期为基本原则,并根据如下顺序来做出解释:
(1) 本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及其附件。
(3) 本工程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文件。
(4) 本承包合同专用条款及其附件(包括双方针对本承包合同条款形成的补充或变更协议书)。
(5) 本承包合同通用条款。
(6) 招标文件(含答疑文件、澄清征询函)。
(7) 承包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含投标文件澄清、说明及确认函)。
进一步规定如下:
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及招投标过程中的往来函件,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发布的为准。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通知、函件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并要求对方在自己的留存文件上签收,对方在该留存文件上签收的行为即表示该函件或通知已送达。
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采用中文汉语语言书写并按照汉语语言习惯进行解释。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
3.3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标准”中的内容(对于同一标准、规范应以其最新适用版本为准),所有国家或地区发布的标准、规范应由承包人自行准备。如果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图纸、以及国家或地区发布的标准、规范之间出现歧义或矛盾时,其中的数量以图纸为准,质量要求/工艺标准按照以下原则选择:
(1) 如果图纸或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标准中的质量要求/工艺标准低于国家/地区标准的,则按国家/地区标准执行。
(2) 如果图纸或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标准中的质量要求/工艺标准高于国家/地区标准的,则按图纸或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工艺标准执行。
(3) 如果图纸中的质量要求/工艺标准与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出现矛盾或歧义的,在满足国家/地区标准的基础上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执行。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由承包人自行收集、准备。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
4. 图纸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发包人将向承包人分阶段地提供施工图纸( 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非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私自复印或将图纸提供给第三人(相关分包除外)。保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违反本条,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
增加4.4,4.5条款
4.4 为达到施工、竣工或任何缺陷修复,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图纸或指令,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受其约束。
4.5 在根据专用条款第33条进行最终付款时,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立即将所有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工程规范、附有说明的计划表以及其他附有发包人名称的类似文件退还给发包人。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 工程师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_ 职务:__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以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为准。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以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为准。
5.3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增加5.7、5.8条款
5.7 实行工程监理的,本专用条款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简称“监理”。
5.8 当发包人和监理各自的任何书面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指令之间发生冲突、矛盾或不一致时,发包人的决定应是最终的、权威的和具有合同约束力的。
7. 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姓名: 职务:
7.5 本条变更为:
(1)承包人应当为履行本合同而设置综合素质较高的现场施工项目部,该项目部是代表承包人全面履行本合同的代表部门,其就本工程施工管理做出的所有行为即代表了承包人的行为,与承包人的行为发生同等的法律效力。
(2)承包人按投标文件指派的现场施工项目经理应具有相应技术资格和施工管理经验,并负责施工现场的全面工作。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必须参加发包人召开的生产协调会,代表承包人做出决定和遵照发包人指示工作。
(3)发包人有权提出更换发包人不满意的承包人施工项目经理和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拟更换人员名单,该更换人员在发包人同意后可接替前任进行工作。因任何原因引起的承包人人员更换,工期都不予顺延。
(4)项目经理和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未经过发包人批准更换的,承包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5)项目经理应专职于本工程,不得兼职于其他工程或其他职务。每周在现场工作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向工程师请假,未获得批准不得擅自离场。
8. 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符合国家及××市有关要求,开工前完成。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信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9. 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提交要求及完成时间: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声管理等手续: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8)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的要求:
(9)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 承包人有义务采取恰当的措施最大程度地避免在施工过程中产生扰民问题。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施工扰民问题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负赔偿责任。如果由于正常情况下产生的不可避免的民扰对工程进展造成影响,承包人应就此及时通知监理和发包人,并负责相应的民扰处理工作,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为实施本合同雇佣的特殊工种的工人和操作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上岗证书。这些特殊工程包括但不限于:电工、焊工、锅炉工、塔吊司机、信号工、架子工、爆破作业人员、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安全员等。
? 除非合同文件中另有约定,从工程开工日期起直至颁发整个工程的竣工移交证书日期止,承包人应对工程以及材料和待安装的工程设备等的照管负完全责任。这种照管的责任应随工程一起移交给发包人。但工程的移交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本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 负责施工现场的所有施工临时设施、临时道路、备用发电机、水、电管线的修建安装,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
? 承包方每月应向发包方提交一份施工情况报告,报告应包含的内容有:
设计(如果合同中约定为承包人的工作)、采购、制造、货物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调试及试运行的每一阶段进展情况的照片与详细说明;反映工程进展情况的任何必要的图表;必要的质量证明文件、材料的检验结果及证书;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影响工程按照进度计划进行的任何因素之详情,以及为消除这些因素正在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 承包人承诺及时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
? 承包人应负责整理本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所需资料,配合发包人通过竣工验收备案。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 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签约后 天内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根据项目施工现状编制完善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并提交监理和发包人。监理和发包人在 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增加10.4条款
10.4 本条所述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不应对随投标文件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有实质性变动,而是对其的进一步细化。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随时提交工程师认为必要的关于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的任何说明或文件,对此类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13. 工期延误
13.1 本条修改为:
发生下列情况,并导致关键线路上的工期延误的,经承包人提出具体延期要求以及相应依据,经监理审核、发包人书面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13.1.1 发生重大设计变更,且设计变更满足的条件为:
13.1.2 因政府及发包人原因连续停水、停电,造成连续停工超过8小时。
13.1.3 因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承包人不能继续施工或按时施工。
13.1.4 发生发包人书面同意给予工期延期的其他情形。
13.2 本条修改为:
在以上情况发生后14天内,承包人应将延误的内容、原因及相应证明资料提交给监理,作为正式的工期索赔报告。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出索赔报告的,应被视为无索赔要求,即,承包人无权再向发包人提出索赔请求。监理将在收到承包人的索赔报告后14天内进行审核并将该报告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监理报告后28天内应予以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其报告已被确认。
增加13.3条款:
非上述原因,承包人未按照本章约定时间完工的,工期每延误1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的 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 %。如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该违约金金额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该违约金、赔偿金的支付,发包人有权从给付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延期超过 个月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或安排其他有相应资质承包单位进行施工,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发包人有权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增加13.4条款:
根据本专用条款中第13.1条款发生工期顺延的情况,发包人保留要求承包人赶工的权利,但须支付赶工费,赶工费用由承包人报发包人审批,最终以发包人审批的额度为准。
四、质量与验收
15. 工程质量
增加15.3、15.4、15.5、条款:
15.3 对于施工中可能出现的新材料、新技术或新工艺,在发包人认为有必要的时候,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出施工工艺以及任何发包人认为必要的资料和文件,并在发包人批准后执行。
15.4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随时提供关于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如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等,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的或发包人认为重要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必须经过监理审核、发包人确认并签证。
15.5 承包人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健全质量检查制度,在现场设专职质量检查员,做好自检纪录。如承包人组织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发包人将视其违约,承包人将承担一切责任。
17.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需中间验收的部位为:按照国家和部颁有关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标准和规范需中间验收的其他部位。且满足××市验收标准。
具体中间验收次数,由相关方共同商定 。
删除17.3条款
增加17.4条款
17.4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未经监理及发包人同意,自行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发包人有权重新检验,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顺延
19. 工程试车
19.5 (4)试车费用的承担:承包人承担。
五、安全施工
20与21条款补充如下:
20. 安全施工与环境保护
20.3 承包人应依照GB/T28001标准制定并实施相应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方面的制度和措施,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4 承包人应依据ISO14000标准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环保制度和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并限制由其施工作业引起的污染、噪声以及其他对公众财产造成的损失和妨碍的后果。
20.5 承包人应按××市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施工措施,措施费用已经包括在承包人投标时所报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中。因承包人安全施工措施不当或缺失而造成的发包人、承包人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人员财产损失,全部赔偿由承包人承担。
21. 现场保卫及文明施工
21.3 承包人应为现场的保卫提供足够的保安人员及相应的设施和措施。应负责阻止与本工程无关的任何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现场。
21.4 在工程施工期间和竣工时,承包人应保持现场的清洁整齐,保证现场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存放并处置承包人的任何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等不需要的临时工程。
上述费用已包括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科目。承包方对该费用总负责。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本条修改为:
23.1本合同为 合同。合同总价/(或综合单价)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费用:
23.2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及调整程序为(只适用于总价合同情形,如是固定单价合同,则应明确最终工程量的结算原则):
23.2.1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合同价应当减少:
? 发包人减少承包人工程量的。
? 发生设计变更,导致工程价款减少的,且具体设计变更满足的条件为:
? 其他双方约定的情形:
发生以上情况后,承包人应及时将调整的原因、金额及详细计算书面上报发包人,经发包人审核后确定调整金额;发包人也可以书面将调整的原因、金额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的通知后 日内予以答复(应附合理充足的说明及证明资料),逾期不答复,则视为承包人认可了该合同价调整。
23.2.2发生下列情形,经监理审核,发包人确认,可增加合同价:
? ;
? 。
承包人应当在上述情况发生后 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监理将在收到承包人的报告后14天内进行审核并将报告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监理报告后28天内应予以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其报告已被确认。若承包人逾期不上报的,增加的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24. 工程预付款
本合同生效后 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凭承包人自银行开具的等额预付款保函支付给承包人本合同价扣除 后的 %作为预付款(约RMB 万元),其中含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的 %。预付款保函的开具银行须经发包人认可。当工程款支付累计(含预付款)达到合同价扣除 后的 %时,预付款开始全额抵扣工程进度款,直至抵扣完毕。
25. 工程量确认
25.1 承包人向监理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 日前,承包人应按监理同意的格式向监理提交月工程量计量报告,说明承包人认为自己在当月已完工程量(包括必要的说明书、清单和其他证明文件,此项工程量含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所发生的工程量)。发包人在收到监理的报告后28天内核实已完工程数量(以下简称计量),并作出答复。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派出一名合格的代表协助监理或发包人进行上述工程数量的审核或计量,并提供发包人、监理所要求的一切详细材料。发包人对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对未按监理程序强行施工的工程量或不能证明合格的工作量以及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的工作量,均不予计量。经发包人审核批准的工程量是发包人据以支付承包人工程款的凭证,承包人若无充足的证据证明发包人进行了恶意的克扣,应接受该审批结果。
26.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工程进度款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监理审核、发包人确认后按承包人当月完成工程量的 %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所发生的费用全额支付)。如发包人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则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按商业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进度款的利息。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8.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合同文件所规定的种类和标准,承包人应对其质量负责,并应提供相关资料,以证明上述材料、设备符合合同文件所规定的种类及标准。承包人应当按《建安工程资料管理规程要求》的规定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和复试报告。承包人采购主要装修材料前,须经发包人、设计、监理比选确认后封样。
对28.2条补充如下:
合同文件中对材料、设备的档次有约定的,承包人在采购该类材料设备时,应经发包人书面确认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档次要求。如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所采购的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档次要求,承包人有义务根据发包人的要求进行调换,直至获得发包人的书面认可为止。
对28.5条款补充如下:
28.5使用代用材料,仅限于出现下列情况时,但须经发包人书面确认:
(1)市场上无供应或在一定时间内突然供应短缺。
(2)政府或有关管理机构的后继规章、规定禁止使用。
(3)发包人或监理要求使用其他替代品。
(4)任何其他可能的原因使得使用其他替代品成为必要。
八、工程变更
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被采用后,经监理审核,发包人确认节约了投资,发包人将其因采用该建议而节约投资额的 %奖励给承包人。
31. 确定变更价款
31.5 条款变更为:
31.5 按照合同约定或经发包人确认的所有增加价款(以合同价为基础)待竣工结算时一并支付。
增加31.7条款
31.7 因工程变更产生新的清单子目时,按通用条款第31.1条款约定的调价原则进行调整,当适用第31.1(3)款原则时,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最终以发包人审批通过的单价为准作为计算依据。同时承包人在组价过程中应遵循下述原则:
? 由承包人根据合同文件的约定和投标书中的组价原则,以独立报价的方式上报监理和发包人审核后确认变更价款。
发包人最终审核通过的单价,无论承包人是否同意,都应接受,并继续施工,不得因此而影响工程的连续施工。在竣工结算时,若双方仍有争议,则按专用条款第37条处理。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 竣工验收
32.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承包人编制竣工图并向发包人提供两套竣工图纸,费用由 承担。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以发包人最终批准的范围和时间为准。
33. 本条修改为:
发包人和承包人将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工程结算。具体结算办法为:
34. 质量保修
34.2 保修书格式及内容要求详见附件2。质量保修保函的格式及内容要求须满足发包人要求。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 违约
35.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商业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商业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
35.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
工期违约责任详见本专用条款13条。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 %的违约金。如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该违约金金额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工程质量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奖项标准的,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为:
(3)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① 本合同专用条款第7.5(4)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② 未经发包人同意,无论任何原因,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及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的,须向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为: 。
③ 因承包人原因 ,每发生一起重伤及重伤以上安全事故,承包人除按本合同约定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全部损失外,应向发包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发包人保留视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而提高罚金的权利。
37. 争议
37.1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通过双方谈判达成解决争议的协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在第三者(双方认可的第三人/方、合同管理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参与下,以事实、合同文件和法律为依据,通过对当事人的说服,使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自愿地、公平合理地达成解决协议。通过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其他
38. 工程分包
本条不适用。
39. 不可抗力
39.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39.2条款补充为:
若发生不可抗力时,如承包人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对扩大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0. 保险
40.6 本工程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投保内容如下及处理程序如下:
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及时办理本项目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以确保本项目开工手续的办理不会因此受到不利影响。
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为本项目的顺利施工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以上保险费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
41. 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
46. 合同份数
46.1 双方约定合同份数: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五份,双方各执2份,备案一份。
47. 补充条款 :
47.1 如果争议发生在施工过程中,除以下情况外,双方仍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继续:
(1)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2)双方协议一致停止施工。
(3)法院裁定停止施工。
(4)仲裁机构裁定停止施工。
附件1:承包人的承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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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质量保修合同格式及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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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第一节合同样例一:由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的专业工程分包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GF—2003—0213
第一部分 协议书
承包人(全称):
分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 (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况
分包工程名称:
分包工程地点: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
二、分包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人民币 元,小写: 元。
三、工期
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 年 月 日开工;
竣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 年 月 日竣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天。
四、工程质量标准
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
五、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1. 本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
3. 分包人的报价书。
4. 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5. 本合同专用条款。
6. 本合同通用条款。
7. 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8. 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八、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合同价款(以下简称“分包合同价”), 以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并与承包人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
十、合同的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承包人:(公章) 分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承包人与分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分包人:指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 总包工程: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7 分包工程:指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范围内的工程。
1.8工程师:指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总包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和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
1.10分包项目经理:指由分包人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
1.11总包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2 总包合同条款:指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修订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GB —1999-0201)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以及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的专用条款。
1.13分包合同:指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
1.14 工程建设标准: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以及经承包人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1.15 图纸: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符合总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16报价书:指由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规定,为完成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合同报价。在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分包人时,该报价书应与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一致。
1.17 中标通知书:指由承包人发出的确定分包人中标的通知。
1.18 开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9 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
1.20 合同价款:指承包人与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21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款项的情况,经承包人确认后,按双方约定的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22施工场地: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承包人在现场总平面图中具体指定的供分包人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l.23 书面形式:指分包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4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
1.25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6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7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休息日或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本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
(3) 分包人的投标函及报价书。
(4) 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5) 本合同专用条款。
(6) 本合同通用条款。
(7) 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
(8) 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分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语言文字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与总包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相同。
3.2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3适用工程建设标准
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本合同专用条款没有具体约定的,应使用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工程建设标准。
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承包人确认后执行。
4. 图纸
4.1 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分包人提供图纸。分包人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承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如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分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
4.2 如分包工程的图纸不能完全满足施工需要,并且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分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在原分包工程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的深化设计须经过承包人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如分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由承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对自行设计的图纸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
关于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范围及发生的费用,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3 承包人提供的图纸不能满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时,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 总包合同
5.1分包人对总包合同的了解
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阅。当分包人要求时,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
5.2分包人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
5.3分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
分包人须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
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6. 指令和决定
6.1承包人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承包人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
6.2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分包人应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和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
7. 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7.2项目经理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可以在认为有必要时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委派书及撤回通知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
7.3 承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人,分包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项目经理在48小时后未予书面确认的,分包人应于承包人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项目经理在分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7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分包人要求已被确认。分包人认为承包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可发出要求分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分包人如有异议也应执行。如承包人发出错误的指令,并给分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则承包人应给予分包人相应的补偿,但因分包人违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损失除外。
7.4项目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他约定的义务,否则分包人应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误的后果通知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因延误造成的损失。
7.5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 分包项目经理
8.1分包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8.2 分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
8.3分包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项目经理取得联系时,分包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项目经理送交报告。责任在承包人或第三人,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分包人,由分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8.4 分包人如需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5 承包人可与分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项目经理。
9. 承包人的工作
9.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3)提供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4)随时为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5)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他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6)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分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分包人的相应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0. 分包人的工作
10.1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他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人。
(2)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承包人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承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4) 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分包人方可执行。
(5) 分包人应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声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分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 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发包人、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人应提供方便。
(7)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承包人要求分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8) 分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0.2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
11. 总包合同解除
11.1 如在分包人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解除,则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撤离现场。
11.2 因本合同第11.1款原因终止分包合同,分包人可以得到:已完工程价款、分包人员工的遣散费、二次搬运费等补偿。如本合同第11.1款约定的总包合同终止是因为分包人的严重违约,则只能得到已完工程价款补偿。
11.3 在本合同第11.1款解除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为分包工程已采购或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设备,应全部移交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价格支付给分包人。
12. 转包与再分包
12.1 除12.2款规定的情况外,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如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12.2 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12.3 分包人应对再分包的劳务作业的质量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三、工期
13. 开工与延期开工
13.1 分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分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承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分包人。承包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分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分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3.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承包人赔偿分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4. 工期延误
14.1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误,经项目经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根据总包合同从工程师处获得与分包合同相关的竣工时间延长。
(2)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设备设施、施工场地。
(3)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理未按分包合同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或所发出的指令错误,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5)人原因的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增加。
(6)抗力的原因。
(7)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或项目经理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4.2 分包人应在14.1款约定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报告。承包人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5. 暂停施工
15.l 发包人或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承包人向分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分包人停工和复工程序以及暂停施工所发生的费用,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16. 工程竣工
16.1 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6.2 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6.3 提前竣工程序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四、质量与安全
17. 质量检查与验收
17.1 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协议书和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质量评定标准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7.2 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
17.3 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车等,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承担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但并不免除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应承担的总包质量管理的责任。
17.4分包人应允许并配合承包人或工程师进入分包人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
18. 安全施工
18.1 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18.2 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分包人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发生的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3发生安全事故,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处理。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19. 合同价款及调整
19.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工程报价书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
19.2 分包工程合同价款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应与总包合同约定的方式一致):
(1)定价格。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19.3可调价格计价方式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 一周内非分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 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19.4 分包人应当在19.3款情况发生后10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价款同期支付。承包人收到通知后l0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19.5分包合同价款与总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
20. 工程量的确认
20.1 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承包人接到报告后7天内自行按设计图纸计量或报经工程师计量。承包人在自行计量或由工程师计量前24小时应通知分包人,分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承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分包人,致使分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0.2 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或因工程师的原因未计量的,从第8天起,分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0.3 分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不符合承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承包人不予计量。
20.4 对分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计量。
21. 合同价款的支付
21.1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21.2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0天内,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承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1.3 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整、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1.4承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分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
21.5 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分包人可停止施工,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六、工程变更
22. 工程变更
22.1分包人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
(1) 工程师根据总包合同作出的变更指令。该变更指令由工程师作出并经承包人确认后通知分包人;
(2) 除上述(1)项以外的承包人作出的变更指令。
22.2 分包人不执行从发包人或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未经承包人确认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如分包人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项目经理并向项目经理提供一份该直接指令的复印件。项目经理应在24小时内提出关于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
22.3 分包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应按照总包合同的相应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ll天内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经承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22.4 分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1天内不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22.5 承包人在收到变更分包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7天内予以确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予确认时,视为该报告已被确认。
七、竣工验收及结算
23. 竣工验收
23.1 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交日期和份数。
23.2 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3日内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进行验收。根据总包合同无需由发包人验收的部分,承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自行验收。发包人未能按照总包合同及时组织验收的,承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发包人验收的期限及程序自行组织验收,并视为分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
23.3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分包人原因的,分包人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23.4 分包工程竣工日期为分包人提供竣工验收报告之日。需要修复的,为提供修复后竣工报告之日。
24. 竣工结算及移交
24.1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4.2 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递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承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7天内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分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之日起7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承包人。
24.3 承包人收到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 质量保修
25.1 在包括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分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具体保修责任按照分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签订的质量保修书执行。
八、违约、索赔及争议
26. 违约
26.1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承包人违约: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1.5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3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分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26.2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分包人违约: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3款提到的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1款提到的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
(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
(4)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1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5)分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分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26.3分包人违反本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
如分包 人有违反分包合同的行为,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因此违约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将负责的任何赔偿费,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可从本应支付分包人的任何价款中扣除此笔经济损失及赔偿费,并且不排除采用其他补救方法的可能。
27. 索赔
27.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7.2 承包人未能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分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或分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分包人可按总包合同约定的程序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索赔。
27.3 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况,分包人可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通过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在承包人收到分包人索赔报告后21天内给予分包人明确的答复,或要求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索赔成功后,承包人应将相应部分转交分包人。
分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的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的索赔报告,以保证承包人可以及时向发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在35天内未能对分包人的索赔报告给予答复,视为分包人的索赔报告已经得到批准。
27.4 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的约定向工程师递交任何索赔意向通知或其他资料,要求分包人协助时,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方面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相关通知或其他资料以及保持并出示同期施工记录,以便承包人能遵守总包合同有关索赔的约定。
分包人积极配合,使得承包人涉及到分包工程的索赔未获成功,则承包人可在按分包合同约定应支付给分包人的金额中扣除上述本应获得的索赔款项中适当比例的部分。
28. 争议
28.1 承包人与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 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8.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九、保障、保险及担保
29. 保障
29.1 除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外,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及修补缺陷引起的下列损失、索赔及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
(1) 人员的伤亡。
(2) 分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
29.2 承包人应保障分包人免于承担与下列事宜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开支:
(1) 按分包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分包合同以及保修过程当中所导致的无法避免的对财产的损害;
(2) 由于发包人、承包人或其他分包商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损害,或与此相关的索赔、诉讼等。
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
30. 保险
30.1 承包人应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分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保险。发包人已经办理的保险视为承包人办理的保险。
30.2 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0.3 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分包人均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30.4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1. 担保
31.1 如分包合同要求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时,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协商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1.2 如分包合同要求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时,分包人应与承包人协商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1.3 分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不应超过总包合同中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的额度。
十、其他
32. 材料设备供应
32.1 有关材料设备供应的数量、程序及责任均按总包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有关约定履行。
32.2 总包合同约定就分包工程部分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视为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32.3 除32.2款外的材料设备应由分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承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33. 文物
33.1 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应将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以内需要保护的文物或古树名木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在施工中应认真保护,需要采取保护措施时,由承包人承担所需费用。
33.2 分包人在其施工场地内发现文物,应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程序报告承包人。
34. 不可抗力
34.1 不可抗力包括的范围以及事件处理同总包合同相应条款。
34.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的,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
34.3 分包人承担自身的人员和财产的损失。
34.4 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5. 分包合同解除
35.1 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分包合同。
35.2 发生本合同通用条款21.5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28天,承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分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5.3 如分包人再分包或转包其承包的工程,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5.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与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2) 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35.5 分包合同解除程序以及善后处理均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35.6 分包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条款的效力。
36. 合同生效与终止
36.1 承包人与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36.2 承包人、分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分包人向承包人交付竣工的分包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6.3 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承包人分包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7. 合同份数
37.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承包人分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37.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8. 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__________________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除总包合同文件规定的语言文字外,本合同还使用____语言。
3.2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______
3.3本分包工程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__________
以上工程建设标准以外,总包合同中约定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标准均适用于本分包工程。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的内容和时间:___年___ 月___日分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相应的施工工艺的时间:___年___月___日
4.图纸
4.1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___年___月____日;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套数:_____
4.2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委托范围及费用承担:
4.3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的责任和费用承担:
4.4关于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称: (任命书作为分包合同附件)。
8.分包项目经理
姓名: 职称: (任命书作为分包合同附件)。
9.承包人的工作
9.1承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施工所需的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2)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会审图纸的时间:___年___月___日;
(3)承包人为本分包工程的实施提供的机械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及费用承担:
(6)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0.分包人的工作
10.1分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2)需完成的设计内容和提交时间:
(3)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签定生效后 天内向项目经理提交分包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年、季度、月度、周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时间为:
承包人批准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 年 月 日。
(4)向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 年 月 日。承包人批准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 年 月 日。
(5)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6)双方约定分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三、工期
14.工期延误
14.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四、质量与安全
17.质量检查与验收
17.1双方关于分包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19.合同价款及其调整
19.2本合同价款采用 种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的,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为:
(2)采用可调价格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3)采用成本加酬金的,有关成本加酬金的约定为:
19.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20. 工程量确认
20.1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21. 合同价款的支付
21.1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量: 扣回时间和比例: 。
21.2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时间和方式:
七、竣工验收及结算
23. 竣工验收
23.1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日期 年 月 日。
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份数 份。
八、违约、索赔及争议
26. 违约
26.1本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1.5款约定的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3款约定的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双方约定的承包人的其他违约责任:
26.2本合同关于分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3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1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4)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1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5)双方约定的分包人的其他违约责任:
28. 争议
28.1双方约定,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保障、保险及担保
30.保险
30.l承包人投保内容和责任:
30.2分包人投保内容和责任:
31. 担保
31.1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担保方式: 担保额度:
31.2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 担保额度:
十、其他
32. 材料设备供应
32.3由分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_________
37. 合同份数
36.2双方约定本合同副本 份,其中,承包人 份,分包人 份。
38. 补充条款:
第四章第一节合同样例三:建设单位独立发包的专业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及地方有关法规、规定,并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就 项目 工程施工承包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
2. 工程地点:
3. 工程建设规模: 平方米
4. 投资批准单位:
5. 资金来源:
6. 工程性质:
7. 设计单位:
二、工程承包范围 (在本合同中简称本工程):
乙方的承包范围详见专用条款附件。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完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________天
四、本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
质量奖项要求:
五、合同总价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1. 本合同协议书。
2. 本合同专用条款及其附件(包括双方针对本合同条款形成的补充或变更协议书)。
3. 本合同通用条款。
4. 中标通知书及其附件。
5. 双方经商定签署形成的备忘录、会议纪要、双方的往来函件等文件。
6. 招标文件(含答疑文件、澄清征询函) 。
7. 乙方提交的投标文件(含投标文件澄清、说明及确认函)。
七、本协议中有关条款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完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十、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一条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1词语定义
1.1.1 甲方(代建人):
1.1.2 甲方代表:
1.1.3 乙方(承包方):
1.1.4 乙方代表:
1.1.5 工程监理:
1.1.6 总监理工程师:
1.1.7 设计方:
1.1.8 施工现场:甲、乙双方共同划定的用于实施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的场所,还包括在合同文件中可能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场所。
1.1.9 合同工程(简称本工程):本合同文件所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0 永久工程:“永久工程”是根据合同将实施的永久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11 临时工程:“临时工程”是指各类为了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临时工程。
1.1.12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区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1.1.13 施工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是指由施工企业通过与发包方签订总承包合同承揽一个工程项目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或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任务的行为。
1.1.14 施工承包:“施工承包”是指由施工企业通过与发包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承揽一个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以外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或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任务的行为。
1.1.15工程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1.1.16 开工日期:“开工日期”是指监理工程师向施工单位发出的开工通知中约定的进场和开工日期,也指甲方向施工单位移交现场的日期,此日期即为开工日期。
1.1.17 竣工日期:“竣工日期”是合同中注明的,亦可按合同条款予以延长的任何工期而相应调整的竣工日期。
1.1.18 实际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是指与最终通过五方(甲方、乙方、设计、监理、总承包方)竣工验收并签署竣工验收证书相对应的报验申请日期应作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
1.1.19 合同工期:“合同工期”是指合同中注明的、但按合同条款予以延长的任何工期而相应调整的合同日期。
1.1.20 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是指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条及专用条款相关规定进行的竣工验收,此类竣工验收是在乙方向甲方按照通用条款17条及专用条款相应规定移交工程(或区段及部分)之前进行的。
1.1.21 工程保修:“工程保修”是指本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乙方负责予以修复。
1.1.22质量缺陷:“质量缺陷”是指本工程的施工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还指机电设备的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企业出厂标准及合同约定。
1.1.23 工程质量保修书(简称保修书):“保修书”是指本合同通用条款18条提及的、约定本工程保修事宜及各方的权利、义务的协议。
1.1.24保修期: “保修期”是指在保修书中约定的保修开始和结束的期间。
1.1.25 保修责任终止证书:“保修责任证书”是指保修书中提及的,表明乙方已经完全履行完毕保修书中的保修义务的证明文件。
1.1.26 不可抗力:指因不可避免、不可预见、不可克服的客观原因对工程造成损害的因素。
1.1.27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传、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28 日:指公历日,不是指工作日。
12. 本合同由下列文件组成,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应被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互相补充的,除非文件中另有说明,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双方应以最利于控制本工程的成本、质量、工期为基本原则,并根据如下顺序来做出解释:
1.2.1 合同协议书。
1.2.2 合同专用条款及其附件(包括双方针对本承包合同条款形成的补充或变更协议书)。
1.2.3 合同通用条款。
1.2.4 中标通知书及其附件。
1.2.5 双方经商定签署形成的备忘录、会议纪要、双方的往来函件等文件。
1.2.6 招标文件(含答疑文件、澄清征询函) 。
1.2.7 承包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含投标文件澄清、说明及确认函)。
进一步规定如下:
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及招投标过程中的往来函件,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发布者为准;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通知、函件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并要求对方在自己的留存文件上签收,对方在该留存文件上签收的行为即表示该函件或通知已送达。
第二条 承包内容及承包范围
2.1 本合同所指的承包内容及范围均包括:完成本工程所需材料、设备的供货、制作安装、设备检测验收、工程移交、保修、培训等,以及虽未载明,但为完成本工程所必他工作。
2.2 具体承包内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第三条 工艺设计和技术衔接
3.1 如乙方负责本工程的深化设计,乙方应确保提供的施工图纸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相关规范、标准及招标图纸的设计意图,如甲方及设计单位对乙方提交的施工图纸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应及时修改图纸并确保获得甲方和设计单位的认可,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延长。如乙方提供的设计图纸中存在缺陷,则无论何时,乙方都应根据设计单位、甲方及政府质监部门的要求采取任何必要措施弥补该缺陷,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对于甲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提供深化设计图纸的时间、套及其他要求详见专用条款相关规定。
第四条 接受现场和开工
4.1 本工程现场已具备相应施工条件。对由于总承包方或其他施工方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必须剔凿、修补或处理的构造物,乙方应在进场后7日内向甲方提出报告,经甲方确认,由总承包方或其他施工方负责施工修复,或由乙方负责修缮,计入乙方完成的建安工程
结算造价,并在总承包方或其他施工方工程价款中相应扣除。
4.2 乙方在开始正式施工前应做好各项为完成本工程所应当准备的一切工作并支付相应费用,因乙方准备不足导致的延期开工、施工进展不顺利等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并不得要求工期延长或得到经济补偿。
4.3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接受现场通知书后,及时接受现场,非经甲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4.4 乙方接受现场的期限详见专用条款相应规定。
第五条 文件知识产权
5.1 由乙方负责编制的施工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的版权,应属于乙方的财产。甲方、使用人为了工程的竣工、运行、维修、变更、调试以及修理之目的,可以复制、使用此类任何文件。在征得乙方同意之前,甲方不得为了其他目的使用、复制乙方的文件或将之提供给第三方。
5.2 甲方发布给乙方的关于甲方的要求和其他文件的知识产权应属于甲方的财产。乙方可为了合同目的复制、使用此类任何文件。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之前,乙方不得为了其他目的复制、使用甲方的文件或将之提供给第三方。
第六条 工期及工期延误
6.1 乙方应遵从甲方的施工进度计划和工期要求。最终阶段工期目标以甲方审核、批准的总控计划为准。
6.2 具体工期要求详见专用条款。
6.3 发生下列情况,并导致关键线路上的工期延误的,经乙方提出具体延期要求以及相应依据,经监理审核、甲方书面确认、批准后,工期相应顺延:
6.3.1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导致功能、面积、标准改变,该重大设计变更需满足的条件详见专用条款。
6.3.2不可抗力。
6.3.3 出现甲方批准给予顺延的其他情况。
6.4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7天内,应就延误的内容、顺延要求向甲方及监理提出书面报告,监理甲方应在接到乙方报告后7天内将审核意见报甲方审批。
6.5 乙方在以上6.1条所述事件发生后14天之内没有提出报告,即被视为无延期及索赔要求。
6.6 非上述原因本工程不能按期竣工,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具体违约金的额度详见专用条款。甲方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超过该违约金的,对于超出部分,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施工组织设计
7.1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7天内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总控计划以及本合同中乙方所承担的工程内容、承包范围和责任,编制完善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并提交甲方及监理,监理在14天内予以审核或提出修改意见。监理应在审核确认后将审核意见报甲方审批。
7.2 由于甲方提供资料不全等原因使施工组织设计的部分内容无法如期确定,乙方应在收到甲方资料后一周之内补充编制,补充文件报批后成为施工组织设计的一部分。
7.3 乙方必须按监理审核、甲方审批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和甲方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甲方审批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监理和甲方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审核、甲方审批后执行。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或任何费用。
7.4 无论何时,如果监理或甲方认为工程的实际进度与已经批准的进度计划不符,乙方应根据监理或甲方的要求提出一份经过修订的进度计划,并按批准后的修订计划实施。乙方应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加快工程进度,以使其符合竣工期限要求。乙方无权要求为采取这些措施支付附加费用。
7.5 乙方应采取任何必要和适当的措施,保证工程按照监理审核、甲方审批的进度计划或按照经过修订的进度计划进行,任何与此类措施有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甲方责任
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信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 按本合同要求及时作出各种指令和批复。
8.3 在政府拨款到位的前提下,按本合同要求及时支付工程款。
8.4 发包人未能履行8.1、8.2、8.3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第九条 乙方责任
9.1 乙方按照本合同就施工质量、进度及施工安全对甲方负责。
9.2 乙方应遵守北京市关于承包工程所需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有关规定,并已获得在本地从事承包工作的资格,有关资料虽经监理和甲方审查,亦不能因此减免乙方应负的上述任何责任。
9.3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和材料设备进场计划,书面报监理审核、甲方审批后严格执行。
9.4 指派现场施工项目经理(应具有相应技术资格和施工管理经验)负责施工现场的全面工作,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 50326—2001)和合同约定规范化管理本工程,并处理现场有关事宜,本工程施工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必须参加甲方召开的工程协调会,代表乙方做出决定和遵照甲方指示工作。
9.5 乙方施工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负责处理现场有关设计图纸、生产进度、技术质量、安全施工、检查验收和洽商签证等问题。
9.6 按政府关于安全和文明施工有关规定的要求做好现场施工安全管理。根据需要设置现场照明和围护设施,防止发生工伤事故,确保现场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若发生事故,应积极处理(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并立即书面报告监理、甲方及有关部门。若乙方未按照国家及政府有关安全及文明施工规定进行施工,甲方有权利采取相应措施由其他单位代替乙方执行,由此发生的费用甲方有权在书面通知乙方后从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
9.7 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的现场管理制度及各项管理要求,并承担因违反规定而应受到的处罚。
9.8 乙方在施工中必须满足甲方关于甲方质量、环境、安全等管理体系的管理要求。
9.9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在现场树立任何标牌、标识。
9.10 乙方应与施工现场的与总承包工程相关的其他承包方通力合作,相互协调配合。乙方在与其他承包方在交叉施工等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矛盾,乙方需服从甲方的协调并积极配合甲方的工作,并无权以此为借口索赔。
9.11 乙方负责派专人监督乙方工程现场成品保护工作,并保证不损坏、污染其他施工方的任何临时设施、临时工程、成品、半成品、材料设备和已安装的任何永久工程,如有损坏、污染,甲方有权发出指令要求立即予以修补,直至甲方满意,由此发生的修补和维护费用由乙方承担。
9.12 乙方应确保施工现场材料堆放整齐,及时将垃圾运至甲方指定的地点,保持现场的整洁,确保达到××市文明施工现场的要求。
9.13 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市容和施工噪声的管理规定,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和因违反规定而受到的罚款。
9.14 乙方每月22日前向监理、甲方报送一式两份月进度施工计划和工程完成情况月报表(包括乙方形象进度、工程量)。
9.15 接受监理工程师和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并遵照其指示工作,为其日常查验提供便利和安全条件,如接到指示而未执行时,因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9.16 对正在施工或未交付的工程,在移交甲方之前,应做好成品保护工作。
9.17 乙方按国家及××市有关规定对本工程负责保修,在此期间发生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费修理。
9.18 本工程竣工后向甲方提交竣工资料,具体要求执行××市有关规定。具体竣工资料套数、内容及其他要求详见专用条款。
9.19 本工程完工后及时按照甲方要求拆除临时设施,并运至甲方指定的地点。
9.20 乙方对本工程的照管责任自乙方进场之日至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为止。在工程移交之后,如乙方已竣工工程由于非乙方原因受到损坏,乙方有责任予以修复,并可要求合理修复费用。
9.21 由于乙方原因致使甲方遭受任何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索赔、诉讼而导致甲方遭受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9.22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发送甲方的所有关于本工程施工现场的任何意见及通知,乙方亦承担有关责任。
9.23 乙方的施工时间应遵守政府有关规定,任何超时工作都应被视为是为完成本分包工程所必须的,乙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9.24 乙方应及时向农民工发放工资,否则,甲方有权从应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后作为工资直接支付给民工,并对乙方给予一定经济处罚。
9.25 无论何时乙方向监理、甲方提供的有关工程施工的书面文件虽经审批,但亦不能减轻或免除乙方在本合同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9.26 乙方未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质量事故、工期延误、人员生命财产损害和经济损失,须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及其他相关方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
9.27 乙方应承担的其他责任详见专用条款。
第十条 质量与检验
10.1 本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地方和部颁标准,若本合同中约定的任何工程质量标准低于国家、地方和部颁标准,则按国家、地方和部颁标准执行;若合同中约定的任何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地方和部颁标准,则按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执行。
10.2 甲乙双方对材料、设备和施工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质量检测机关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若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0.3 对于施工中可能出现的新材料、新技术或新工艺,在甲方认为有必要的时候,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提出施工工艺以及任何甲方认为必要的资料和文件,并在甲方批准后执行。
10.4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随时提供关于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如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等,所有材料、设备在使用前必须经过监理确认并签证。
10.5 乙方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健全质量检查制度,在现场设专职质量检查员,做好自检记录。当乙方组织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甲方将提出警告,警告之日起7天内乙方仍无改进,则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0.6 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或停工,返工和停工费用由乙方负担,工期不予延长。
10.7 各种工程试验按国家施工验收规范执行。
10.8 乙方负责按照工程总进度计划中有关验收安排的要求及时准备验收资料并事先做好自检,按照监理和甲方的验收安排进行本工程的四方(甲方、乙方、监理、设计)验收。由于乙方原因引起计划或工作安排的延误,乙方承担由于工期延误而引起的各方的经济损失,工期不予延长。
10.9 如本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乙方应承担本合同总价2%的违约金;如因乙方原因达不到本合同约定质量奖项要求的,乙方应另承担本合同总价2%的违约金。如甲方受到的经济损失超过该违约金的,对于超出部分,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隐蔽工程验收
11.1 凡隐蔽工程,一般情况下,乙方应提前12小时以书面形式预约甲方和监理(遇特殊情况,提前不少于4小时),以便甲方和监理做好验收前准备工作。验收前,乙方应自检合格,并按规定填写确切的隐蔽记录。甲方和监理到现场检查合格,乙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如不合格,乙方应自行整改并重新报验。如果甲方和监理在通知要求的时间之后逾期4小时不到现场检查,乙方可安排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并且在安排下道工序的当日,书面通知甲方和监理此项特殊情况。乙方未报验收进行下道工序施工,该工序将按不合格工序处理。
11.2 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合同文件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12小时前通知监理及甲方参加。通知时应提供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监理和甲方检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期限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1.3 乙方未经同意自行隐蔽的工程,甲方或监理有权重新隐检,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及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责任。
11.4 对隐蔽工程的修改和返工,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监理、甲方依据本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检查,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乙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11.5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如发现由于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并赔偿有关方的损失。
第十二条 工程量核实和确认
12.1 每月22日,乙方应按甲方和监理同意的格式向甲方及监理提交当月已完工程量报告,说明乙方认为自己在当月已完工程量(包括必要的说明书、清单和其他证明文件)。监理收到报告后14天内审核确认已完工程数量(以下简称计量)。甲方在收到监理审核意见后14日内予以书面批准。
12.2 当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核实工程量时,乙方应派出一名合格的代表协助甲方和监理进行审核或计量,并提供甲方和监理所要求的一切详细材料。
12.3 由于乙方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未按施工程序强行施工的工程量、不能证明合格的工程量以及未按本合同约定进行核实签认的工程量均不予计量。
第十三条 乙方自行采购材料、设备
13.1 乙方根据合同条款约定,按照设计和规范的要求采购本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甲方及监理验收。对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甲方和监理有权拒绝验收,乙方应按甲方和监理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2 根据本工程需要,经甲方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如代用材料价高于本合同相应价,因甲方原因代用的,由甲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因乙方原因代用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3.3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应按国家、地方级企业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否则,乙方应承担重新采购、拆除、返工等责任,由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工期不予顺延。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13.4 甲方或监理发现乙方采购或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有权要求乙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乙方必须在7天内将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的方案报监理审核、甲方确认,之后即刻实施确认后的方案,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四条 安全施工
14.1 乙方施工现场的安全由乙方负责,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14.2 乙方须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4.3 乙方应按国家、北京市及施工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做好现场施工安全管理,随时接受有关安全检查人员进行的监督检查。乙方应采取严格的维护安全的措施、防范危险的措施、预防火灾的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14.4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监理和甲方,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甲方应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14.5 乙方应加强现场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14.6 乙方应遵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振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根据甲方要求进行处理。
14.7 乙方在使用有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和甲方,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审核、甲方确认后实施,由乙方承担安全防护费用。
14.8 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应向监理和甲方提出安全保护措施报告,经监理审核、甲方批准后实施。若乙方防护不利而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事故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14.9 甲方认为乙方工作中的安全措施/设施不符合国家、地方、行业及本合同有关规定时,有权要求乙方限期做出整改。当乙方不能满足要求时,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将该部分费用从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
14.10 乙方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必须包括“安全施工”内容,经监理审核、甲方批准后严格执行。
第十五条 文明施工
15.1 在本工程施工期间,乙方应确保现场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存放并处置好乙方的任何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
15.2 乙方应保证本工程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15.3 在颁发任何竣工移交证书之前,乙方应该从该移交证书所涉及的那部分现场清除并运出乙方的全部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该部分现场和工程清洁整齐,达到使监理、甲方满意的使用状态。
第十六条 合理化建议
16.1 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图纸、设计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以及对原定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监理审核、甲方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和移交
17.1 乙方在申请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应按照有关管理机构的要求以及政府关于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整理和装订全套竣工资料(含竣工图),并保证其正确性、有效性和完整性。乙方应在申请竣工验收的同时,将竣工资料提交给甲方。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准备、编制、整理和装订竣工资料(含竣工图)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7.2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只有当本工程(或区段及部分)具备以下条件时,乙方方可申请竣工验收:
(a) 本工程按合同文件约定实施完毕。
(b) 按本合同规定竣工资料齐备完整。
(c) 符合政府和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任何竣工条件。
17.3 如果乙方认为本工程已具备约定的竣工验收条件时,乙方应就此通知监理和甲方,各方应根据本条约定进行竣工验收。乙方应至少提前14天将某一确定的日期通知监理及甲方,说明在该日期后本工程将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该日期称为“竣工报验申请日期”。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监理应在此类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之后7天内组织甲方、乙方及设计方,按照政府和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17.4 如果本工程或某区段未能通过竣工验收,则乙方应根据验收结果对本工程或某区段进行整改或修复。整改修复完毕之后,应根据第17.3款重新通知一个新的日期。要求在该日期之后7天内监理组织重新验收。该日期称为“重新报验申请日期”,以此类推,直至重新验收通过。
17.5 如果本工程通过了第17.3款所述的竣工验收或第17.4款所述的重新验收,则监理应在上述验收通过之后7天内向乙方颁发由甲方、乙方、设计、监理四方共同签署的竣工验收证书。在此情况下,第17.3款中提及的“竣工报验申请日期”或第17.4款中提及的“重新报验申请日期”中,与最终通过竣工验收相对应的报验申请日期作为本工程实际竣工日期。
17.6 在本工程获得本条所述的竣工验收证书后,甲方应组织总承包方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建设工程竣工备案管理规定向备案机关备案。对此,乙方有义务进行必要的协助。若备案机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要求重新组织竣工验收时,则对于备案过程中发现的任何缺陷,乙方有义务进行整改和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费用,直到达到备案要求。
17.7 当本工程按第17.5款获得了竣工验收证书并且按第17.6款通过了可能需要的任何进一步的核验,即表明工程具备移交条件,可以按第17.8款进行移交。
17.8 本工程按照第17.7款具备移交条件后7天内,乙方应向甲方移交工程,甲方应当接受移交。
第十八条 工程保修
18.1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本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乙方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18.2 本工程在保修期限出现质量缺陷,甲方应当向乙方发出保修通知。乙方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到现场核查情况,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乙方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18.3 保修完成后,由甲方组织验收,总承包方根据甲方要求给予配合和协助。非甲方原因导致的保修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18.4 本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从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如果双方对于不同区段或分项工程分别约定了不同的保修期限,双方应在保修书中分别注明。
18.5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合同约定的承包内容均在保修范围之内。
18.6 在甲方或使用方通知乙方以后,如果乙方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保修义务,甲方可以委托他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缺陷修复,所发生的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同时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将这种情况通知乙方。
18.7 如果乙方已经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保修义务,则在工程保修期结束之日后14天内,甲方应向乙方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保修责任终止证书一旦颁发,即表明乙方的保修义务终止。
18.8 本工程的质量保修保证金为本工程结算价的5%。质量保修保证金可以以现金形式,也可以以保函形式提供,保函的格式及内容要求详见附件2。
18.9 本工程竣工验收移交时,乙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的有关规定提交经签署的保修书。保修书中应当约定保修期、保修范围、保修费用、乙方未履行保修义务的后果与责任、缺陷原因调查、保修责任终止、质量保证金的返还等内容。保修书中关于上述内容的约定,不能违反本合同中的约定内容。保修书的格式及内容要求详见附件4。
18.10 具体质量保修期限、保修内容、保修服务内容详见专用条款。
第十九条 合同类型、合同价及合同价调整
19.1 合同类型:本合同为总价(或单价)合同,合同总价(或综合单价)为包括下列内容的固定价(以下内容供读者参考,具体请根据合同形式和项目情况另行确定):
19.1.1乙方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作所必需之施工设备、人工、水电费、管理、材料、设备、安装、维护、措施费、冬季雨季施工费、场外临时租地费、场外加工材料运输费、所有材料试验的各种费用、保修、保险、利润、税金、基金、风险、责任等和政策性文件规定的所有费用。
19.2 本合同总价金额(合同价A)详见专用条款。
19.3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经监理审核、甲方批准后可调整本合同总价(调整价B)。
① 增加/减少合同承包内容。
② 由甲方主动提出的涉及功能、面积、标准的设计变更,且设计变更符合专用条款约定的条件的。
③ 发生不可抗力。
④ 其他情况详见专用条款。
发生以上情况后,乙方应在7天内及时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的形式(附有详细估算和甲方的指示)报送监理,监理应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签署意见报甲方,甲方在收到监理报告后14天内给予答复。
19.4 实际结算合同价(C):C=A+B
19.5 变更价格应首先采用乙方报价明细表中的相同或类似单价,没有相同或类似单价,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报监理审核,经甲方书面批准确定变更价格。如监理、甲方不能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格并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时,应暂按监理批准的价格执行,不同意方可按本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解决。
19.6 乙方已考虑并同意承受合同履约期间因有关工作条件、工作时间、人工工资标准、和其他与本工程雇用劳动力相关的税费、政府收费或其他在本工程使用的材料、货物、机械、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价格或费用的变化或货币的贬、升值等因素而产生的风险,本合同价不因上述任何价格要素的波动而调整,合同条件约定的调整除外。
19.7 除合同另有说明外,应认为本工程发生的任何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及税金及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费用等均已包括在本合同价内。
第二十条 工程款的支付及结算
20.1 本合同生效后10天内,甲方凭乙方提供的等额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开具银行须经甲方认可)支付给乙方本工程的预付款。预付款的支付额度及抵扣方式详见专用条款。
20.2 工程进度款由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审核后,书面报甲方批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详见专用条款。
20.3 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结算。具体结算程序详见专用条款。结算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达到最终结算合同价的95%(含预付款)。
20.4 保修期开始后,凭乙方委托银行开具的最终结算合同价5%的质量保修保函(保函格式及内容要求见附件2),甲方结清余款。如乙方不能提供质量保修保函,则甲方将在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满后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的日期结清余款。
第二十一条 工程索赔
21.1 当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因他方不履行/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受到损失时,应及时向他方提出赔偿请求,逾期未提出索赔要求将被视为放弃索赔权利。索赔这种权利在未获得双方协商一致或有关部门和机关确认之前,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21.2 乙方应按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
21.2.1 提出索赔理由,并提出索赔事件发生的有关证据。
21.2.2 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和甲方发出要求索赔的意向通知书并保持同期记录。索赔意向通知后14天内,向监理和甲方提交详细的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包括但不限于:索赔证据、计算依据、索赔金额等)。
21.2.3 监理在接到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14天内提出答复意见,包括合理、不合理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并将完整的处理意见书面报送甲方,甲方应在收到报告后14日内答复。
21.3 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可按21.2款确定的时限向乙方提出索赔。
第二十二条 违约责任
22.1 乙方不能按本合同要求履行各项合同义务时,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22.2 对于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甲方可从乙方的工程款及质量保修保证金内扣除,也可以凭预付款保函向保函出具单位进行索赔。如以上款额不足时,甲方有权继续索赔不足的部分。
22.3 发生违约情况的,乙方不得擅自停止履行合同义务,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 不可抗力
23.1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损失,要求免责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21天内自有关政府部门取得其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文件,方为有效。
23.2 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监理及有关部门通报受灾情况。报告应包括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若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3天一次将灾害情况向监理、甲方及有关部门报告,直到灾害结束。
23.3 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23.4 造成乙方设备、机械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顺延。
23.5 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双方另签补充协议约定。
第二十四条 工程保险
24.1 乙方应办理自行采购材料和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24.2 乙方应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24.3 保险事故发生时,甲、乙双方均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第二十五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
25.1 应甲方要求或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以及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现场。甲方应为乙方撤场提供必要条件,撤场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25.2 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5.3 乙方在任何情况下(包括:合同争议、工程款迟付以及非甲、乙双方的原因而产生的任何问题等)都不能单方擅自停工或延缓施工,否则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六 合同的解除、变更及争议解决
26.1 当乙方的行为构成实质性违约(指乙方的违约行为致使甲方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或对甲方来说,乙方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必要)或有预期违约、欺诈等行为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本合同自甲方的书面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乙方之日起发生解除效力。但甲方该项解除权的行使并不影响其行使就乙方的违约行为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向乙方索赔的权利。乙方应在收到甲方解除合同通知书后,10日内无条件撤出现场。
26.2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并按本合同相关规定形成有效的合同变更文件。
26.3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27.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7.2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履行完各自全部义务后终止。
第二十八条 其 他
28.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甲方认为不能胜任工作或玩忽职守的人员,乙方应在10天内将上述人员撤离现场并补报胜任的人员到岗。
28.2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28.3 本合同一式六份,其中正本二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副本四份,甲方、乙方各执二份。
28.4 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2.3 承包范围如下:
3.1 乙方提供二次设计图纸的时间和套数为:
4.4 乙方接收现场的期限为:乙方在接到甲方接收现场通知书后7天内,及时接收现场,不得无理拒绝。乙方不得因就其进场前的准备工作不足而延误开工时间,否则乙方应承担一切延误责任。
6.2 具体工期要求为:计划开工日期 2006年 月 日
计划完工日期 2007年 月 日
其中,阶段性工期要求为(如有):
6.3.1 重大设计变更需满足的条件为:
6.6 工期延误的违约金额度为: 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的违约金额度为合同总价的 %。如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该违约金金额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该违约金、赔偿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给付乙方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
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信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
9.18 乙方提供竣工资料的内容、套数及其他要求:
本工程竣工验收前,乙方应按甲方及北京市档案馆等有关部门的要求提供竣工验收文件(含竣工图)提交甲方,由甲方协同总承包方统一汇总。竣工验收文件应保证质量,做到内容齐全、标记详细、缮写清楚、数据准确、相互对应。
18.10 质量保修期限、保修内容及保修服务内容:
18.10.1根据国家和北京市关于建筑工程保修的有关规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自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年。
19.2 本合同总价为:
19.3 合同价调整
② 由甲方主动提出的涉及功能、面积、标准的设计变更,且设计变更满足的条件为: 。
④ 其他调整合同价的情形:
20.1 预付款的支付额度及抵扣方法为:
20.2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为:
20.3 具体的结算程序为:
附件4:工程质量保修书格式及内容要求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甲 方:
乙 方:
为保证 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和国家、北京市有关管理规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
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责任
1. 本工程在保修期限出现质量缺陷,甲方应当向乙方发出保修通知。乙方接到保修通知后24小时内,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并派人修理。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甲方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留金内扣除。
2. 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乙方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3. 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乙方确保工程的质量。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质量保修保函或质量保修金
1.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本工程实际结算合同价的 %。
2. 本工程双方约定乙方向甲方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 (大写)。
3. 本保修书签订后 天内,凭乙方委托银行开具的实际结算合同价5%的质量保修保函(质量保修保函样本见附件2,保函开具银行须经甲方认可), 支付给乙方实际结算合同价5%的余款。
4. 如乙方不能提供质量保修保函,则甲方将暂扣上述金额的工程余款作为质量保修金。
四、质量保修保函或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质量保修保函将在乙方已经完成本合同所规定的保修义务,并已得到甲方向乙方颁发的保修责任终止证书之日后56天,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或根据保留金保函第5条延长的有效期而确定的失效日期之日返还。
如果乙方不能提供质量保修保函,甲方将在本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结清质量保修金。
五、其 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 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第四章第二节合同类型二:三方供货合同(材料)
货物买卖合同
买方一(施工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二(建设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供货方: (以下简称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并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甲、乙、丙三方经过充分协商就
(以下简称本工程) 货物供货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供货产品名称、数量、规格及技术要求
1.1 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及数量 :详见附件3
1.2 技术要求及技术规范:详见附件3
1.3 技术资料:合同生效后10天内,乙方应将有关材料的技术资料(包括 货物清单、产品样本、产品详细技术参数、包装说明等)提供给甲方和丙方各一套。同时还应将上述资料完整地随货提供一套。
1.4 供货范围:详见附件3
第二条 交 货
2.1 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或指定仓库。
2.2 交货方式:乙方将货物运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并在移交甲方前负责保管。
2.3 合同交货期:
2.4 货物移交甲方前,由乙方负责运输、卸货和派专人保管,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风险由乙方承担。货物移交甲方时,双方应办理书面移交手续。
2.5 乙方发货前48小时,应将货物合同号、货物名称、件数、总重量、总体积(立方米)、运单号、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等,以传真或电传方式通知甲方和丙方,以便做好接货准备工作。
2.6 乙方提供的货物应保证满足本合同第一条所要求的技术资料。
第三条 包装及运输
3.1 货物包装应按照国际及中国国家、货物使用地地方规范、标准规定执行,由于包装不善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3.2 包装费应包括在货物总价内,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一份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3.3 包装箱应有明显的包装编号和起吊部位标志,组装件应有明显的组对标志。
3.4. 运输
3.4.1 运输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之内。
3.4.2 货物计划装运前2 周,乙方应将以下内容通知丙方:货物待运日期、运输方式、合同号、货物名称、件数、总重量、总体积、装运地点名称等。对有特殊要求的货物,乙方应在3 周前将特殊要求的说明文字传真至甲方及丙方。
第四条 开箱验收标准及提出异议期限
4.1 所有材料均应按附件3所列内容提供,并确保符合规范、设计图纸要求,并提供有关质量合格证明。
4.2 货到工地后 日内,由丙方、甲方、乙方和监理共同根据合同要求的产品型号、供货范围、数量及产品合格证等进行验收,清点验收无误后,共同签署验货证书。如因包装、运输不当造成货物质量下降或破损、缺件等事故,由乙方承担补充、更换的责任。
4.3 货物到货验收时,乙方必须提供 ① 产品合格证书;② 原产地证明文件;③使用说明书(中文)④出厂检验报告;⑤相关数据指标说明等。
4.4 所有货物到达工地后,在与甲方交接以前,乙方应指派专人负责保管、看护,若发生遗失或损坏,应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5 若甲方或监理对所验货物有异议,应该于开箱后 天内向乙方提出,实属乙方责任的,由乙方负责补换,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验收后 天内未提出异议的,则视为所交货物外观质量和数量符合验收标准。
第五条 保险
5.1 货物装运后,由乙方办理运输险、货损险等保险,其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中。
第六条 合同价格及支付
6.1 合同总价暂定为人民币: 元,最终合同价的确定方法:
6.1.1 最终数量的确定:根据图纸计算出的数量和正常损耗量(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正常损耗的确定标准)之和为丙方负责支付相应货款的数量;因甲方保管不善发生的丢失量、施工不慎造成货物损坏量及其他非常损耗量的相应货款由甲方负责支付。
6.1.2 最终合同价为实际供货量与货物单价之乘积,支付责任方根据以上6.1.1条确定。合同单价为货物本体、配件、部件及有关附件运到甲方指定地点或指定仓库的并负责卸货、配合施工、保修的价格,包括各项运输费、税费、保险费等完成本合同义务所发生的费用的固定综合单价。单价及暂定总价明细见附件4。
6.2 本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丙方凭乙方开具的等额预付款保函支付给乙方本合同暂定总价 %的预付款,预付款保函格式及内容要求见附件5。
6.3 材料全部到达施工现场按本合同第四条验货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丙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暂定总价的 %(即RMB 万元)。同时退回预付款保函。
6.4 货物经施工安装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丙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暂定总价 %(即:RMB 万元)。
6.5 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三方根据6.1条办理结算,结算完毕后10日内,丙方支付给乙方的货款达到丙方与乙方结算额的95%,剩余结算额的5%为材料的质量保修保证金。甲方与乙方的结算额由甲方在结算完毕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
6.6 本合同约定的材料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为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年)满后10个工作日内,丙方结清余款。
第七条 所有权转移
7.1 本合同项下的所有货物自乙方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第四条约定交付完成之日(即货物通过验收且质量异议期结束之日)起所有权即由乙方转移至丙方。
第八条 乙方责任
8.1 乙方须保障丙方或设备使用方不因乙方原因而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商标和工业设计权或其他权利的索赔,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索赔,乙方须积极与该第三方进行交涉,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丙方或设备使用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同时,如丙方或设备使用方因此遭受了损失,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8.2 产品花色、品种、规格、质量不符本合同规定时,丙方同意利用者,按质论价,乙方提出适当的价格经丙方审批后确定最终价格;不能利用的,乙方应负责维修、退货或更换。由于上述原因致延误交货时间,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本合同总价的 %向丙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如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或给丙方造成的损失超过上述违约金额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8.3 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产品数量交货时,少交的部分,丙方如果需要,应按合同数补交。丙方如不需要,可以退货。由于退货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如丙方需要而乙方不能交货时,乙方应付给丙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 %的违约金,如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或给丙方造成的损失超过上述违约金额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8.4 货物由于运输或包装不当出现质量瑕疵时,乙方应负责返修或更换,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于上述原因致延误交货时间,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本合同总价的 %向丙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如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或给丙方造成的损失超过上述违约金额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8.5 无论何时乙方提供的货物虽经验收,但亦不能减轻或免除乙方根据本合同承担的保证货物质量无瑕疵的责任。
第九条 丙方责任
9.1 丙方在设备制造期间有权参与任何设备的检验与试验。乙方应给予积极配合。但丙方参加的检验和试验,在任何时间都不能免除乙方按照本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9.2 除本合同相关条款另有约定外,丙方若中途退货,应提前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支付退货部分货款总值 %的违约金。
9.3 丙方如未按规定日期(含宽限期)向乙方付款,每延期一天,应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乙方逾期付款违约金。
第十条 甲方责任
10.1 甲方应就货物的质量、供货期方面与乙方共同向丙方承担连带责任。
10.2 货物到达约定地点验收合格后,由甲方负责妥善保管,确保货物不会丢失或受到损坏,否则,甲方应赔偿因此给丙方带来的损失。相应的保管费用已含在丙方付给甲方的服务费中。
10.3 甲方未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质量事故、人身伤害、财产损害和经济损失的,须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丙方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质量保证
11.1 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生产和检验产品,确保产品质量、型号、规格、性能、品种、花色等符合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保证产品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
11.2 材料安装时如发现非安装原因造成配件破损或质量与合同要求不符,乙方负责更换并承担相关责任。
11.3 材料经过正确施工、正常使用及保养,在其使用寿命内应具有满意的使用效果。
11.4 材料质量应按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国家及北京市相关验收规范进行验收。材料施工后,乙方负责参加甲方组织的最终验收工作。
11.5 在货物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造成的任何缺陷或故障负责,负责进行维护修理及保养服务。但因使用方使用不当和保管不善造成的问题,乙方应配合解决,费用由使用方负担。
第十二条 现场服务
12.1 材料在施工安装阶段,根据甲方及丙方要求,乙方应及时派出现场服务人员配合并处理有关材料质量问题,并对使用单位的操作人员进行免费培训。
12.2 甲方应给乙方现场服务人员提供食宿条件,费用乙方自理。
第十三条 质量保修
13.1 乙方自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年内对本材料负责免费维修保养并向丙方提供质量保修书,并附无偿保养期满后 年内有偿维修保养方案。
13.2 保修期内乙方应在接到丙方(或使用方)发出的修理通知后 小时内按照附件1的要求到达现场,否则丙方有权自行组织人员修理,所需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3.3 如果保修期间发现货物质量缺陷,乙方、丙方及甲方共同调查原因,因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缺陷,乙方应进行维修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13.4 为调查上述质量缺陷而支出的费用先由各方各自垫付,在查明缺陷产生的原因之后,由责任方承担。
13.5 本合同附件1约定了保修书的格式及内容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签订的保修书,原则上不能与本附件约定发生实质性冲突。
13.6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金的支付等。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14.1 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三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应向 (选定的仲裁委或法院的具体名称)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
第十五条 合同的解除和变更
15.1 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不得解除和无故变更。若因国家计划改变,或设计变更确需解除或变更合同时,要求变更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各方,各方在接到通知十五日内给予答复,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已同意。
15.2 本合同所订一切条款,甲、乙、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如一方单独变更、修改本合同,对方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并要求单独变更、修改合同一方赔偿对方一切损失。
15.3 合同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十日内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须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对方主管机关证明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16.1 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合同责任方造成的爆炸、火灾、地震等灾害。
16.2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损失,要求免责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4天内自有关政府部门取得其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文件,方为有效。
16.3 由于不可抗力而影响合同执行时,执行第十五条。
16.4 当不可抗力事故终止或消除后,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该在不可抗力事故终止或消除后十日内以电传或传真通知对方,并以挂号信件证实。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与失效
17.1 合同经甲、乙、丙三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立即生效。
17.2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失效。
第十八条 其他
18.1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三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18.2 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8.3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正本份,甲、乙、丙方各执 份;副本 份,甲、乙、丙方各执 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附件1:
质 量 保 修 书 样 本
甲 方:
乙 方:
为保证 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本质量保修书。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国家、北京市有关管理规定以及本保修书中的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一、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本设备保修期限从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约定设备质量最低保修期限为 年。
三、质量保修责任
1. 每 个月或定期的例行保养,包括为材料做清洁和必要保养工作,提供一切所需的润滑及清洁材料等。
2. 无论日间或晚上,派遣有能力的员工进行紧急保修或保养。在任何情况下,工作人员须在接到报修通知后 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事故。
3. 在本保修期结束前,再一次免费进行检查和维修,并尽快免费矫正所有被发现的缺陷。
4. 所有用作更换的材料,必须是原厂标准生产的材料。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金为本合同价款的5%。本合同双方约定乙方向甲方支付质量保修金金额为: (大写)。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甲方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保修金返还乙方。
第四章第四节市政、园林工程施工合同文本
城市供用热力合同
合同编号:
供热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热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明确供热人和用热人在热力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热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热地点、面积及用热量
(一)用热地点: 。
(二)用热面积(按照法定的建筑面积计算):__________平方米,收费面积为___________平方米。
(三)用热量为:蒸汽量为________吨/小时;生活热水为__________吉焦/小时;________用热量为______吉焦/小时。
第二条 供热期限及质量
(一)供热人在地方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内为用热人供热。冬季供热时间为每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次年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二)供热期间,在供用热条件正常情况下,供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供热人要保证用热人正常的用热参数。
第三条 热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一)供热价格:供热人根据用热人的用热种类和用热性质,按照_____________________政府________________(部门)批准的价格收取热费。
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采暖性质的用热,用热人应当在每年____月____日前将热费以_________方式全额付给供热人。其他方式的用热,用热人的热费按月结算。
第四条 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经供热人和用热人协商确认,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处。供、用热双方对各自负责的供、用热设施的维护、维修及更新改造负责。
第五条 供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用热人的用热情况及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监督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用热地点、数量、范围内用热,有权制止用热人超量、超使用范围用热。
(三)对新增用热人,供热人有权在供热之前对用热人采暖系统进行检查验收。
(四)用热人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计量仪表显示数字与实际供热量不符、伪造供热记录的,供热人有权要求用热人立即改正。用热人应当按照本采暖期中最高用热月份用热量的热费收取当月热费。
(五)用热人用热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热设施损害时,或者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费的,供热人有权中断供热。
(六)属供热人产权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或者停热8个小时以上的,供热人应当通知用热人,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
(七)供热人因供热设施临时检修或者用热人违法用热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热时,应当提前______小时通过媒体或者其他方式通知用热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供热时,供热人应当及时抢修,并在_____小时内通知用热人。
(八)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热人供热。
第六条用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用热人提供热力。
(二)有权对供热人收取的热费及确定的热价申请复核。
(三)用热人新增或者增加用热,应当向供热人办理用热申请手续,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四)用热人变更用热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热量、暂停或者停止用热、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热地址,应当事先向供热人办理手续。停止用热时,应当将热费结清。
(五)用热人的开户银行或者账号如有变更,应当及时通知供热人。
(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热人交热费。
(七)对自己产权范围内的用热设施应当认真维护,及时检修。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供热人的违约责任
1. 因供热人责任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用热人供热的,除按照延误供热时间,折算标准热价减收或者退还用热人热费外,还应当向用热人支付热费百分之___________违约金。
2. 由于供热人责任事故,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由供热人承担赔偿责任。供热人应当减收或者退还给用热人实际未达到供热质量标准部分的热费。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的标准,供热人不承担责任:
(l)用热人擅自改变居室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的。
(2)室内因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
(3)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
(4)热力设施正常的检修、抢修和供热试运行期间。
3. 供热人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未能及时通知用热人,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供热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止供热,使用热人受到损失的,供热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热人的违约责任
1. 用热人逾期交热费的,还应当支付滞纳金。逾期一个月仍不交热费和滞纳金的,供热方有权限热或者停止供热。
2. 用热人违反合同约定,用热人应当向供热人支付百分之_______的违约金。
3. 用热人擅自进行施工用热,供热人有权立即停止供热,用热人应当赔偿供热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损失额按照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建筑物面积和实际用热天数热费的_______倍计算。开始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时间难以确定的,按照当地开始供热时间为准。
第八条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______年,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通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由当事人双方同意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热人 (盖章): 用热人(盖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城市供用水合同
合同编号:
供水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水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明确供水人和用水人在水的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水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水地址、用水性质和用水量
(一)用水地址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用水四至范围(即用水人用水区域四周边界)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可制订详图作为附件)。
(二)用水性质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用水,执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供水价格。
(三)用水量为___________________立方米/日;____________________立方米/月。
(四)计费总水表安装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可绘制详图作为附件)。
(五)安装计费总水表共_____________具,注册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二条 供水方式和质量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水人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水。
(二)用水人不能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
(三)供水人保证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供水人保证在计费总水表处的水压大于等于___________________兆帕;以户表方式计费的,保证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的水压大于等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兆帕。
第三条 用水计量、水价及水费结算方式
(一)用水计量
1. 用水的计量器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计量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IC卡计量表;或者__________________。安装时应当登记注册。供、用水双方按照注册登记的计费水表计量的水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
结算用计量器具须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检定、认定。
2. 用水人用水按照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计量。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共用一具计费水表时,供水人按照最高类别水价计收水费或者按照比例划分不同用水性质用水量分类计收水费。
(二)供水价格:供水人依据用水人用水性质,按照________________政府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批准的供水分类价格收取水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三)水费结算方式
l. 供水人按照规定周期抄验表并结算水费,用水人在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前交清水费。
2. 水费结算采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方式。
第四条 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一)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点是:供水人设计安装的计费总水表处。以户表计费的为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
(二)产权分界点(含计费水表)水源侧的管道和附属设施由供水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另侧的管道及设施由用水人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水人维护管理。
第五条 供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用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质、用水四至范围用水。
(二)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供水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水人收取水费滞纳金。
(三)用水人搬迁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又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供水人有权拆除其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
(四)因用水人表井占压、损坏及用水人责任等原因不能抄验水表时,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上____个月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如用水人三个月不能解决妨碍抄验表问题,供水人不退还多估水费。
(五)供水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水质不间断供水。除高峰季节因供水能力不足,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被迫降压外,供水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压力供水。对有计划的检修、维修及新管并网作业施工造成停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人。
(六)供水人设立专门服务电话实行 24 小时昼夜受理用水人的报修。遇有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损坏时,供水人应当及时进入现场抢修。
(七)如供水人需要变更抄验水表和收费周期时,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用水人。
(八)对用水人提出的水表计量不准,供水人负责复核和校验。对水表因自然损坏造成的表停、表坏,供水人应当无偿更换,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上__________个月平均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由于供水人抄错表、计费水表计量不准等原因多收的水费,应当予以退还。
第六条 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水压、水质向用水人供水。
(二)有权要求供水人按照国家的规定对计费水表进行周期检定。
(三)有权向供水人提出进行计费水表复核和校验。
(四)有权对供水人收缴的水费及确定的水价申请复核。
(五)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供水人交水费。
(六)保证计费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完好,配合供水人抄验表或者协助做好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
(七)除发生火灾等特殊原因,用水人不得擅自开封启动无表防险(用水人消火栓)。需要试验内部消防设施的,应当通知供水人派人启封。发生火灾时,用水人可以自行启动使用,灭火后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人重新铅封。
(八)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不得擅自向合同约定的四至外供水。
(九)由于用水人用水量增加,连续半年超过水表公称流量时,应当办理换表手续;由于用水人全月平均小时用水量低于水表最小流量时,供水人可将水表口径改小,用水人承担工料费;当用水人月用水量达不到底度流量时,按照底度流量收费。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供水人的违约责任
1. 供水人违反合同约定未向用水人供水的,应当支付用水人停水期间正常用水量水费百分之____________的违约金。
2. 由于供水人责任事故造成的停水、水压降低、水质量事故,给用水人造成损失的,供水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水,使用水人受到损失的,供水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水人的违约责任
1. 用水人未按期交水费的,还应当支付滞纳金。超过规定交费日期一个月的,供水人按照国家规定有权中止供水。当用水人于半年之内交齐水费和滞纳金后,供水人应当于48小时内恢复供水。中止供水超过半年,用水人要求复装的,应当交齐欠费和供水设施复装工料费后,另行办理新装手续。
2. 用水人私自改变用水性质、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向合同约定的四至外供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变更手续的,用水人除补交水价差价的水费外,还应当支付水费百分之___________的违约金。
3. 用水人终止用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相关手续,给供水人造成损失的,由用水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________年,从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由当事人双方同意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水人(盖章): 用水人(盖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城市供用气合同
合同编号:
供气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气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明确供气人和用气人在燃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气人与用气人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气地址、种类、性质和用气量
(一)用气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用气人燃气用具所在地的地址、用气贮气设备所在地的地址、燃气供应站的地址等)。
(二)用气种类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用气性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用气数量
1. 用气量:_________立方米/年(吨/年);__________立方米/月(吨/月);________立方米/日(吨/日)。
2. 用气调峰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供气方式和质量
(一)供气方式
1. 供气人通过管道输送方式;瓶组供气方式;瓶装供气方式;或者
_____________________设施,向用气人供气。
2. 燃气供应时间约定:24小时连续供气;自_________时起至________时止;或者______________。
(二)供气质量
1. 供气人所供燃气气质应当执行“天然气一Sy7514”;“人工煤气一GB13612”;“液化气一GBlll74”标准。
2.根据用气人用气性质,双方约定执行下述质量指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供气人保证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前气压大于等于_________________千(兆)帕。
第三条 用气的价格、计量及气费结算方式
(一)供气人根据用气人的用气性质和种类,按照_________________政府________________(部门)批准的燃气价格:天然气__________元/立方米;人工煤气___________元/立方米;液化石油气________元/吨(元/立方米)收取燃气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遇燃气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供用燃气的计量,气费结算方式
1. 供用燃气的计量器具为:__________燃气计量表;__________IC卡燃气计量;___________衡;或者_________。
结算用计量器具须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检定、认定。
2. 供用燃气的计量
供、用气双方以管道燃气计量器具的读数为依据结算;瓶装燃气以供气人供应站检斤计量为依据结算;或者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依据结算。
3. 结算方式
用气人于每月_________日前采取:通过银行方式交费;到供气人供应站交费;采取________方式交费;供气人到用气场所收费。
第四条 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一)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点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产权分界点(含)逆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由供气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顺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至燃气用气器具由用气人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气人维护管理。
第五条 供气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用气人的用气设施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措施进行安全检查,监督用气人采取有效方式保证安全用气。
(二)监督用气人在合同约定的数量、使用范围内使用燃气,有权制止用气人超量、超使用范围用气。
(三)用气人逾期不交燃气费,供气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气人收取滞纳金。
(四)用气人用气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 、可能造成供气设施损害时,或者用气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燃气费的,供气人有权中断供气。
(五)供气人因供气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气或者用气人违法用气等原因,需要中断供气时,应提前72小时通过媒体或者其他方式通知用气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中断供气时,供气人应及时抢修,并在2小时内通知用气人。
(六)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气人供气。
第六条 用气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气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用气人提供燃气。
(二)有权要求供气人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对燃气计量器具进行周期检定。
(三)用气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不安全隐患时,有权要求供气人提供(有偿、无偿)用气设施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的服务。
(四)按照合同约定交燃气费。
(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使用范围使用燃气。
(六)未经供气人许可,不得添装、改装燃气管道,不得更动、损害供气人的供气设施,不得擅自更换、变动供气计量装置。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供气人的违约责任
1. 供气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用气人供气,应当向用气人支付正常用气量燃气费百分之_______________的违约金。
2. 由于供气人责任事故,造成的停气、气压降低、质量事故,给用气人造成损失的,供气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供气人在检修供气设施前未通报用气人,给用气人造成损失的,供气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气,使用气人受到损失的,供气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气人的违约责任
1. 用气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燃气,应当向供气人支付百分之__________________的违约金。
2. 用气人未按期交燃气费的,还应当支付滞纳金。
3. 用气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用气,给供气人造成损失的,用气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_______年,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经当事人双方同意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 条其他约定:
供气人(盖章): 用气人(盖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项目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承包人资质等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项目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事宜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概况
第1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内容:
1.4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1.5资金来源:
第2条 工程承包范围
2.1承包范围:
2.2工程总面积:
二、合同文件及图纸
第3条 本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1 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
(2)本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书及其附件。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
(7)工程量清单。
(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4条 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4.1 适用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
4.2 适用标准、规范名称:
。
4.3 双方另有约定列入补充条款。
4.4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约定与上述法律、标准、规范规定有矛盾的,以法律、标准及规范规定为准。
第5条 图纸
5.1 发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及套数:
5.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让给第三人。
5.3发包人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6条 监理
6.1 监理单位名称:
6.2 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除本款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第7条 双方派驻工地代表
7.1 发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权:
7.2 承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权:
7.3 任何一方驻工地代表发生变更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对方,并明确指出交接时间、权限。
第8条 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1) 保证施工现场达到具备施工条件的具体要求和完成的时间: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信等管网线路接至施工场地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3)负责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的时间和要求: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提供时间: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6)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7)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9)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第9条 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和非夜间施工照明、围栏设施的责任和要求:
(3)向发包人提供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声管理等手续: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承担费用负责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的工程保护工作;对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6) 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具体要求及费用承担:
(7) 保障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且:
(8)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10条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日
第11条 进度计划
11.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11.2发包人对施工方案、进度计划予以书面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
,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
11.3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11.4 承包人必须按照经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督和检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的,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第12条 延期开工 如发生: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延期开工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并顺延工期;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同意延期的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延期通知的,工期不顺延。
第13条 暂停施工 如发生:
因发包人原因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顺延。
第14条 工期延误
14.1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发包人未能按双方约定日期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 因工程量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影响工期。
(5) 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等原因造成停工。
(6) 不可抗力及自然灾害。
(7) 发包人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他情况。
(8) 其他可调整工期的因素:
14.2 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3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监理方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第15条 工期提前
15.1工期如需提前,双方协议如下:
(1)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的时间:
(2)承包人应采取的赶工措施:
(3)发包人应提供的条件:
(4)因赶工而增加的经济支出和费用承担:
五、质量与检验
第16条 工程质量
16.1工程质量标准:
16.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 质量监督站鉴定,所需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17条 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的部位:
17.2 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以前,承包人自检,并于48小时前书面通知发包人、监理方检验。验收合格,发包人、监理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若在48小时内发包人、监理方不进行验收也未提出书面延期要求的,可视为发包人已经批准,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能影响工期。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六、安全施工
第18条 安全施工
18.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第19条 事故处理
19.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9.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处理。
七、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20条 合同价款
20.1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20.2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小写): 元
第21条 合同价款的调整。
21.1 本合同价款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采用 方式确定。
21.2合同价款发生设计变更或洽商的情况时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方式:
第22条 工程量的确认
22.1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22.2 发包人核实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发包人逾期未核实工程量的,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将视为被确认并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核实工程量未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的,确认结果无效。
22.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确认。
第23条 工程款支付
23.1 合同生效后 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本合同总造价的 %为预付款。
23.2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拨付工程进度款时间
(工程进度、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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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合同承包总造价
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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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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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发包人应在确认工程量结果后 日内按前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23.4 工程全部完工,竣工验收通过并办理完毕相应结算手续后 日内,发包人累计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应达到工程结算总价的 %,,结算总价的 %作为工程保修金。
23.5本工程保修期满,在承包人履行了保修责任的前提下,发包人一次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保修金。
八、材料设备供应
第24条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
24.1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一览表(附后)
24.2 双方约定的苗木材料设备交验的标准:
24.3发包人供应的苗木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24.4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第25条 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设备
25.1 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设备的约定:
25.2 苗木采购应出具苗木产品产地证明。
25.3 双方约定的检疫证明及方式:
九、工程变更
第26条 设计变更
施工中发包人对原设计变更,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变更通知,承包人按照通知进行变更。如果承包人对原设计提出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监理方批准后方可实施,并签署书面变更协议。
第27条 其他变更
施工中如发生除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变更时,采用协议形式双方加以确认。
第28条 确定变更价款
28.1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通知或签署变更协议后5日内提出变更工程量及价款报告资料。
28.2 发包人在收到变更资料报告5日内予以确认,逾期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视为变更报告已批准。
十、竣工验收与结算
第29条 竣工验收
29.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在收到以上文件后10日内组织验收。发包人如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0日内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29.2 竣工日期为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的日期。保修期正式开始。
29.3 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需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并明确双方责任。
第30条 竣工结算
30.1 双方办理工程验收手续后,双方进行工程结算。
30.2 承包人在竣工验收15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竣工图。
30.3 发包人自签收结算资料报告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予以签认。
30.4 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款后5日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十一、质量保修
第31条 质量保修: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31.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31.2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土建工程:
(2)绿化种植工程:
(3)喷泉、喷灌工程:
(4)其他附属工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第32条 质量保修责任
32.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日内派人保修。
32.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2.3 绿化种植工程在保修期内应达到2级养护标准。
32.4 保修期内发现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应在种植季节按原设计品种、规格更换。
第33条 保修费用
33.1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33.2 双方约定的养护期间水、电费用的承担:
第34条 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保修事项:
十二、违约与争议
第35条 违约责任
35.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5.2 因承包人原因延期竣工的,应交付的违约金额和计算方法:
35.3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5.4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
35.5 其他:
第36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1)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三、其他
第37条 工程分包
37.1 分包单位和分包工程内容:
37.2 分包工程价款及结算方法:
第38条 不可抗力
38.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范围的约定:
38.2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8.3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39条 担保
39.1 本工程双方约定的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4)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40条 合同解除
40.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0.2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停止施工超过30日,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0.3 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0.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0.5 合同按司法程序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0.6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41条 合同生效及终止
41.1本合同自 之日起生效。
41.2本合同在双方完成了相互约定的工作内容后即告终止。
第42条 合同份数
42.1 本合同正本二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副本份数 份,由双方分别收持。
第43条 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本页无正文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附件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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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木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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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
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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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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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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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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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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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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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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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总价: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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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第五节劳务分包合同样本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GF-2003-0214)
工程承包人(施工总承包人/专业工程承包人):
劳务分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_____(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承包合同”),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劳务分包人资质情况
资质证书号码:
发证机关:
资质专业及等级: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2.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分包范围:
提供分包劳务内容:
3.分包工作期限
开始工作日期: 年 月 日,结束工作日期: 年 月 日,总日历工作天数为: 天。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按总(分)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本工作必达到质量评定____等级。
5.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本合同附件。
(3)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4)本工程施工专业承(分)包合同。
6.标准规范
除本工程总(分)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适用标准规范如下:
(1)
(2)
7.总(分)包合同
7.1工程承包人应提供总(分)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供劳务分包人查阅。当劳务分包人要求时,工程承包人应向劳务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
7.2劳务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分)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
8.图纸
8.1工程承包人应在劳务分包工作开工 天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图纸 套,以及与本合同工作有关的标准图 套。
9.项目经理
9.1工程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 ,职务: ,职称: 。
9.2劳务分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 ,职务: ,职称: 。
10.工程承包人义务
10.1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发包人负责。
10.2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工程承包人完成劳务分包人施工前期的下列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1)在 年 月 日前向劳务分包人交付具备本合同项下劳务作业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交付要求为:
(2)在 年 月 日前完成水、电、热、电信等施工管线和施工道路,并满足完成本合同劳务作业所需的能源供应、通信及施工道路畅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
(3)在 年 月 日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4)在 年 月 日前办理完下列工作手续(包括各种证件、批件、规费,但涉及劳务分包人自身的手续除外):
(5)在 年 月 日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其交验要求与保护责任为:
(6)在 年 月 日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下列生产、生活临时设施: ,其交验要求与保护责任为:
。
10.3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析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10.4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10.5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劳务分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10.6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10.7按本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动报酬。
10.8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11.劳务分包人义务
11.1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工程承包人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未经工程承包人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11.2劳务分包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底前天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
11.3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11.4自觉接受工程承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工程承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11.5按工程承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工程承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1.6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工程承包人办理交工验收。
11.7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劳务分包人责任发生损坏,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11.8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提供或租赁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11.9劳务分包人须服从工程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
11.10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劳务分包人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劳
包人应承担并履行总(分)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12.安全施工与检查
12.1劳务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劳务分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2.2工程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工程承包人不得要求劳务分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工程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工程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3.安全防护
13.1劳务分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承包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13.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工作(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劳务分包人应在施工前lO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13.3劳务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由劳务分包人提供使用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由工程承包人负责供应。
14.事故处理
14.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劳务分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工程承包人,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14.2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15.保险
15.1劳务分包人施工开始前,工程承包人应获得发包人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的保险,且不需劳务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15.2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工程承包人办理或获得保险,且不需劳务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15.3工程承包人必须为租赁或提供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工程承包人自行投保的范围(内容)为:
15.4劳务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劳务分包人自行投保的范围(内容)为:
15.5保险事故发生时,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16.材料、设备供应
16.1劳务分包人应在接到图纸后 天内,向工程承包人提交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计划(具体表式见附件一);经确认后,工程承包人应按供应计划要求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并及时交付;需要劳务分包人运输、卸车的,劳务分包人必须及时进行,费用另行约定。如质量、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劳务分包人应在验收时提出,工程承包人负责处理。
16.2劳务分包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劳务分包人应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6.3工程承包人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下列低值易耗性材料(列明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或其他要求):
采购材料费用为: (单价)。
采购材料费用为: (单价)。
采购材料费用为: (单价)。
采购材料费用为: (单价)。
16.4工程承包人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低值易耗性材料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凭采购凭证,另加___%的管理费向工程承包人报销。
17、劳务报酬
17.1本工程的劳务报酬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式计算:
(1)固定劳务报酬(含管理费)。
(2)约定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时计算。
(3)约定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
17.2本工程的劳务报酬,除本合同17.6规定的情况外,均为一次包死,不再调整。
17.3采用第(1)种方式计价的,劳务报酬共计___元。
17.4采用第(2)种方式计价的,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分别为: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17.5采用第(3)种方式计价的,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分别为: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17.6在下列情况下,固定劳务报酬或单价可以调整:
(1)以本合同约定价格为基准,市场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超过 %,按变化前后价格的差额予以调整。
(2)后续法律及政策变化,导致劳务价格变化的,按变化前后价格的差额予以调整。
(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18.工时及工程量的确认
18.1采用固定劳务报酬方式的,施工过程中不计算工时和工程量。
18.2采用按确定的工时计算劳务报酬的,由劳务分包人每日将提供劳务人数报工程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确认。
18.3采用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劳务报酬的,由劳务分包人按月(或旬、日)将完成的工程量报工程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确认。对劳务分包人未经工程承包人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承包人不予计量。
19.劳务报酬的中间支付
l 9.1采用固定劳务报酬方式支付劳务报酬的,劳务分包人与工程承包人约定按下列方法支付:
(1)合同生效即支付预付款 元。
(2)中间支付:
第一次支付时间为 年 月 日,支付 元。
第二次支付时间为 年 月 日,支付 元。
19.2采用计时单价或计件单价方式支付劳务报酬的,劳务分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双方约定支付方法为:
19.3本合同确定调整的劳务报酬、工程变更调整的劳务报酬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劳务报酬,应与上述劳务报酬同期调整支付。
20.施工机具、周转材料供应
20.1工程承包人提供给劳务分包人劳务作业使用的机具、设备,性能应满足施工的要求,及时运入场地,安装调试完毕,运行良好后交付劳务分包人使用。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由工程承包人依据本合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的除外)应按时运入现场交付劳务分包人,保证满足需要。如需要劳务分包人运输、卸车、安拆调试时,费用另行约定。
20.2工程承包人应提供施工使用的机具、设备一览表见附件二。
20.3工程承包人应提供的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一览表见附件三。
2l。施工变更
21.1施工中如发生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劳务分包人按照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21.2因变更导致劳务报酬的增加及造成的劳务分包人损失,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变更减少工程量,劳务报酬应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
21.3施工中劳务分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劳务分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工程承包人的直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1.4因劳务分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劳务分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劳务报酬。
22.施工验收
22.1劳务分包人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劳务分包人施工完毕,应向工程承包人提交完工报告,通知工程承包人验收;工程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劳务分包人的上述报告后7天内对劳务分包人施工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或者工程承包人在上述期限内未组织验收的,视为劳务分包人已经完成了本合同约定工作。但工程承包人与发包人间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时,劳务分包人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工程承包人的相关损失。
22.2全部工程竣工(包括劳务分包人完成工作在内)一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劳务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劳务作业的施工质量不再承担责任,在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3.施工配台
23.1劳务分包人应配合工程承包人对其工作进行的初步验收,以及工程承包人按发包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劳务分包人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劳务分包人配合时,劳务分包人应按工程承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除上述初步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之外,劳务分包人因提供上述配合而发生的工期损失和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3. 2劳务分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工程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工程承包人应配合劳务分包人工作或确保劳务分包人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且工程承包人应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24.劳务报酬最终支付
24.1全部工作完成,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劳务报酬的最终支付。
24.2工程承包人收到劳务分包人递交的结算资料后14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工程承包人确认结算资料后14天内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尾款。
24.3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对劳务报酬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5.违约责任
25.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工程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第19条、第24条的约定,不按时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
(2)工程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
25.2工程承包人不按约定核实劳务分包人完成的工程量或不按约定支付劳务报酬或劳务报酬尾款时,应按劳务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向劳务分包人支付拖欠劳务报酬的利息,并按拖欠金额向劳务分包人支付每日___‰的违约金。
25.3工程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劳务分包人支付违约金___元,工程承包人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劳务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劳务分包人工作时间。
25.4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劳务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劳务分包人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___元的违约金。
(2)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时,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 的违约金。
(3)劳务分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违约金___元,劳务分包人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延误的劳务分包人工作时间不予顺延。
25.5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6.索赔
26.1工程承包人根据总(分)包合同向发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或其他资料时,劳务分包人应予以积极配合,保持并出示相应资料,以便工程承包人能遵守总(分)包合同。
26。2在劳务作业实施过程中,如劳务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分)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形出现,则工程承包人应该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向发包人主张追加付款或延长工期。当索赔成功后,工程承包人应该将索赔所得的相应部分转交给劳务分包人。
26.3当本合同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并有索赔事件发生时有效的相应证据。
26.4工程承包人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工程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作时间延误和(或)劳务分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报酬及劳务分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劳务分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工程承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1天内,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l天内,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提出延长工作时间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劳务分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1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劳务分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劳务分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l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劳务分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项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劳务分包人应当阶段性地向工程承包人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1天内,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26.5劳务分包人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工程承包人可按上述程序和时限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索赔。
27.争议
27.1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2)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4)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28.禁止转包或再分包
28.1劳务分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否则,劳务分包人将依法承担责任。
29.不可抗力
29.1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2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劳务分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工程承包人应协助劳务分包人采取措施。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认为劳务分包人应当暂停工作,劳务分包人应暂停工作。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劳务分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通报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和有关资料。
2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和延误的工作时间由双方按以下办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作业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劳务分包人自有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
(4)工程承包人提供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械设备损坏,由工程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
(5)停工期间,劳务分包人应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6)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7)延误的工作时间相应顺延。
2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0.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30.1在劳务作业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劳务分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工程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合同工作时间。如劳务分包人发现后隐瞒不报或哄抢文物,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0.2劳务作业中发现影响工作的地下障碍物时,劳务分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工程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合同工作时间。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工程承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3l.合同解除
31.1如果工程承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务报酬,劳务分包人可以停止工作。停止工作超过28天,工程承包人仍不支付劳务报酬,劳务分包人可以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31.2如在劳务分包人没有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终止,工程承包人应通知劳务分包人终止本合同。劳务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尽快撤离现场,工程承包人应支付劳务分包人已完工程的劳务报酬,并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1.3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一方违约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31.4合同解除后,劳务分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撤出施工场地。工程承包人应为劳务分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作劳务报酬。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32.、合同终止
32.1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劳务报酬价款支付完毕,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交付劳务作业成果,并经工程承包人验收合格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3.合同份数
33.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由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各执一份;本合同副本 份,工程承包人执 份,劳务分包人执 份。
34.补充条款
35.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附件一:工程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构配件计划
附件二:工程承包人提供施工机具、设备一览表
附件三:工程承包人提供周转、低值易耗材料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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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人:(公章) 劳务分包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一
工程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构配件计划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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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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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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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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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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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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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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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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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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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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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工程承包人提供施工机具、设备一览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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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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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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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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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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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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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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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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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工程承包人提供周转、低值易耗材料一览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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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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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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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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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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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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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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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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