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信荣律师在南京辩护案例要点记录
南京辩护案例要点记录案由:王某(化名)抢劫罪 审级:一审 判决结果:3年,缓刑3年6个月(判决已生效)控方(检察院)意见:1. 王某涉嫌抢劫罪,与他人共同实施,系共同犯罪,不区分主从犯;2. 其主观恶性大;3. 不适用缓刑。辩护人意见:1.王某涉嫌抢劫罪,虽然系共同犯罪,但应当属于从犯。理由是(1)王某一直在精神上受主犯的控制,实施犯罪时其意志同样受主犯控制,是一种附从行为;(2)犯罪的整体策划、准备、实施均主要由主犯完成,王某在词过程中起次要作用,且未直接伤害被害人。 2.王某在主犯保证不伤害被害人前提下,才答应实施犯罪行为,并且没有分赃的强烈意愿,主观恶性较小。 3.王某的个人经历和一贯表现,犯罪的主观、客观方面,犯罪后表现等,都符合《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关缓刑的规定,应适用缓刑。法院意见:1.本案虽然不宜区分主从犯,但王某在犯罪过程中起的作用较小; 2.王某主观恶性较小; 3.为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本案,应对王某适用缓刑。判决结果:3年,缓刑3年6个月(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