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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多处伤残的赔偿原则和标准
发布日期:2013-04-17    作者:连会有律师
保定连会有大律师
  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多处伤残的赔偿原则和标准
  对于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方当事人多处受到受伤并致残如何赔偿,我国《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交通事故的相关司法解释均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导致多处伤残的如何赔偿?司法审判实践中是这样处理的。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规定,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10级(10%),每级相差10%。对于多处伤残的,确定残疾赔偿金时,以评定的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比例为基数。其他伤残为2级—5级的,每增加1处,增加赔偿比例4%;其他伤残等级为6级—10级的,每增加1处,增加赔偿比例2%;增加的赔偿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最高赔偿比例不得超过100%。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从审判过程来看,上述规定具有合理性,维护了各方当事人的权益,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但是这种规定一直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希望国家在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或最高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时对多处伤残的赔偿原则给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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