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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管辖的通知(一)
发布日期:2013-04-16    作者:连会有律师
//blog.sina.com.cn/s/blog_520271850100c0yp.html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及时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方便当事人就近、就地、尽快解决劳动争议,根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劳动争议仲裁管辖予以明确如下:
一、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争议案件:
(一)用人单位注册地及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海淀区、丰台区、朝阳区和石景山区,注册资金在壹仟万美元以上(或者相当于壹仟万美元以上)的中央、市属单位与外商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含港澳台合资、合作和独资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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