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重庆市2007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发布日期:2013-04-16    作者:连会有律师
保定连会有大律师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关于下达
2007
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交警支(大)队,各企业交警大队,机场交警支队,总队直属各单位: 
因市统计局未提供2006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有关数据,为保证事故处理工作的正常开展,现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供的2006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有关数据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在处理从200751日零时至200843024:00时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时,参照以下标准执行。待市统计局提供完整数据后,另行通知后按新的标准执行。

一、居民收入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1570/
(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2874/
二、居民支出
(一)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9399/
(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       2205/
三、职工平均工资 19215/
OO七年四月三十日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