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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经济法考点精讲:竞业禁止
发布日期:2013-04-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三十二条【合伙人竞业禁止】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关联法条

  [本法]

  第九十九条合伙人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特别提示

  将本条与本法第99条、《公司法》第149条结合起来掌握,注意:

  1.合伙人竞业禁止义务(本条第1款)。

  2.合伙人自我交易禁止义务,但有两个例外(本条第2款):(1)合伙协议有约定;(2)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违反以上两项义务的法律责任为:合伙企业行使归入权;赔偿责任(第99条)。

  4.比较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的竞业禁止与自我交易区别

  【重点法条】

  第三十三条【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特别提示

  1.务必掌握利润的分配和亏损的分担规则:(1)“约定——协商——实缴出资比例——平均”(本条第1款)。这不同于《民通意见》第47条的规定:按出资比例或实际盈余分配比例。而前者适用于合伙企业,后者仅适用于个人合伙。再次提醒考生一定要重视合伙的自治性。

  2.注意第33条第2款:保底条款无效,与69条有限合伙的规定比较。

  【重点法条】

  第三十七条【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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