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诉状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a,男,1990年1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xx。2012年10月24日因涉嫌抢夺被刑事拘留。2012年11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上诉请求:
上诉人因涉嫌抢夺罪,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3年1月24日宣判的( )金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上诉人认为该判决量刑过重,且应当依法适用缓刑,特提起上诉。请求上级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撤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金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书之判决,依法判决并宣告上诉人缓刑。
事实和理由:
第一、被告a是在自己的手机被骗后,按照他在笔录里面的供述,是被气懵了,在失去理智的情况下,碰见了被害人在玩手机而临时起意,这跟那些专门寻找目标进行抢夺是有根本区别的,是一次偶然的抢夺,希望审判长在量刑时充分考虑这一情况。
第二、被告人a在归案后认罪态度非常诚恳,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并对自己的罪行作出深刻的反省。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能够积极的配合办案人员,坦白交代犯罪过程,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每次询问笔录里都说“我现在很后悔,知道自己错了,希望给我一个改过的机会”。在看守所关押期间辩护人每次去会见,被告人a都会流下忏悔的泪水,表示自己对不起受害人,对不起社会。在一审法庭上,被告人诚恳的交代、自愿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大家有目共睹的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愿意认罪伏法,且态度诚恳,充分认识到所犯罪行的违法性及对社会的危害性。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对于被告人认罪、悔罪,从宽处罚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的规定,希望法院从轻从宽对被告人进行处罚。
第三、被告人a属于初犯,偶犯。案发之前,被告人无任何犯罪前科,其本质是善良的,其所犯的罪行,虽然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与一贯无视法律、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多次实施犯罪的犯罪份子来讲,在犯罪的主观恶性上有重大的区别,具有很高的改造性。依据被告人的口供和被害人的报案材料,被告人在抢夺过程中并没有使用暴力,被抓获时也没有暴力拒捕。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并没有对被害人造成任何身体伤害,其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能从轻、减轻处罚。
第四、被抢夺的财物在案发后也全部归还了被害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这也说明其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小,应当对被告人在法定刑度内酌情从轻判处刑罚。
第五、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建议刑期过高,高新法院(2009)高新刑初字第278号刑事判决的被告b连续抢夺六次,且还驾摩托车抢夺,涉案金额4922元,判处一年零三个月,而本案涉案金额3600元,主观恶意小,而一审法院判处两年显然过高,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的规定,希望法院公正判决。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a具有以上量刑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恳请法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建议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的规定给予缓刑考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3年1月26日